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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必背法條: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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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fā)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①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②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③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④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可撤銷法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具有與無效法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