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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匯票的出票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票據法律制度
二、匯票
(二)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也稱發(fā)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出票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即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
2.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匯票上未記載其中內容之一的,匯票無效:
①表明“匯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③確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
⑤收款人名稱。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該事項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
①付款日期;②付款地;③出票地。
(3)非法定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指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記載事項。
匯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guī)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對匯票當事人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fā)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2)對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
(3)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fā)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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