敕的本意是尊長對卑幼的一種訓(xùn)誡。南北朝以后成為皇帝詔令的一種。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為斷案的依據(jù)。依宋代成法,皇帝的這種臨時命令須經(jīng)過中書省“制論”和門下省“封駁”,才被賦予通行全國的“敕”的法律效力。
編敕,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神宗時設(shè)有專門的編敕機構(gòu)“編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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