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十五:公平正義(二)
公平正義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正確處理法理與情理的關系
我國法律反映了社會公平正義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蓋社會公平正義的全部內容。實現(xiàn)社會主義法治公平正義必須注重法理與情理的相互統(tǒng)一,用法理為情理提供正當性支持,以情理強化法理施行的社會效果,使這類特殊問題的解決更趨于實質上的公正。
二、正確處理程序與實體的關系
法治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實體公正得以實現(xiàn)的重要途徑和重要保證;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內在目標,也是程序公正的價值和意義所在。
法治實踐要把握好兩者之間的合理均衡,一方面,應當高度重視程序的約束作用;另一方面,不應極端化地強調程序而忽略實體上的公正,反對那種“只要程序公正,實體則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確,實體則可以在所不問”觀念和作法。
三、正確處理公正與效率的關系
二者都是法治的共同目標,須兼顧而不能偏廢甚至相害。
四、正確處理普遍與特殊的關系
法制的統(tǒng)一性與我國地域間、城鄉(xiāng)間、階層間、群體間發(fā)展不平衡。
五、正確處理司法與其他社會糾紛解決手段的關系
所有解糾手段都擔負著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責任。司法是解糾的最后一道防線。要克服過度依賴司法、過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資源運用于維護和實現(xiàn)公平正義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構建多元化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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