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xx縣xx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xx鄉(xiāng)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被上訴人薛xx,男,195x年6月2日出生,漢族,住xx縣xx鄉(xiāng)xxx村。
被上訴人薛xy,男,194x年7月26日出生,漢族,住xx縣xx鄉(xiāng)xxx村。
被上訴人xx縣xx鄉(xiāng)xxx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路xx,該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4)x民初字第165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165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該案審理中,二被上訴人薛xx和薛xy辯稱所訴貸款屬實,但款項用于被上訴人xxx村委會,一審法院遂追加村委會為被告參加訴訟。村委會提供的證據(jù)系單獨的一頁帳頁復印件,該復印件不符合證據(jù)規(guī)則關于提供原件的要求,且一頁單獨帳頁而不是整個帳本非常容易偽造。此外,該帳頁僅能夠證明村委會為被上訴人償還了部分利息,并不能證明被上訴人辯稱的事實。眾所周知,農(nóng)村稅費改革后,村委會沒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本案三被上訴人之間明顯屬于互相串通惡意逃廢農(nóng)村信用社金融債務。
二、一審法院判決理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同法理論和邏輯推理
本案中,與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的是二薛,而非村委會,根據(jù)合同法理論中的合同相對性原則,與信用社存在法律關系的也只能是借款人,而非借款合同當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二薛款項借出后真的用于村委會,也與上訴人無關,這只能證實二薛違反借款合同約定擅自改變借款用途,應當按擠占挪用利率承擔違約責任。信用社作為善意的合同當事人,對借款人款項借出后的去向沒有審查負責的權利,也無此義務,更不應當對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薛的這一行為,在其與村委會之間形成了借款關系,在這一借款關系中,上訴人不是當事人,不享有權利也不應承擔義務!舉一個不恰當?shù)睦?,假如某借款人在款項借出后用于嫖娼,那么按照一審法院主審法官的判決邏輯,信用社是不是要向妓女去追要款項?向上訴人承擔還本付息義務的只能是二薛,而不可能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jù)村民委會會組織法的規(guī)定,村委會系公法規(guī)定的村民自治性組織,并非作為私法的民法中規(guī)定的企業(yè)法人。民法通則43條針對的是企業(yè)法人對其工作人員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在本案中并無適用之余地!根據(jù)法律適用規(guī)則,在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必須適用該規(guī)定,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只有在無具體和明確法律規(guī)定情況下始有適用之余地,本案中兩次引用(即合同法第6條和第60條)誠實信用原則實屬不當!合同法對借款合同設有專章進行規(guī)定,法院審理借款合同案件,應當按照合同法的具體規(guī)定進行判決,引用民法通則第84條關于債的定義的原則性規(guī)定,也屬法律適用不當!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理由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同法理論和邏輯推理、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縣xx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x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