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階段主要是復習法條,法條的復習是有講究的,如果把大綱規(guī)定的全部法條一視同仁的看一遍肯定是不行的,而應以重點法條為突破,順帶復習非重點法條。哪些是重點法條呢?現(xiàn)在市場上的法條書紛繁復雜,尋找已經標注了重點法條,對有特別標注的一定要認真研讀并且真正理解及記憶。
在復習法條時候,要能夠會“聯(lián)想”相關法條,能夠使知識體系化,這樣才能夠真正掌握該法條、運用該法條。
譬如:[刑事訴訟法15條深度解析]: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ǘ┓缸镆堰^追訴時效期限的;
?。ㄈ┙浱厣饬蠲獬塘P的;
?。ㄋ模┮勒招谭ǜ嬖V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ㄎ澹┓缸锵右扇?、被告人死亡的;
?。┢渌梢?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考點與命題思路分析:
1、精確記憶法律規(guī)定的五種情形,項(一)中的“顯著”二字必不可少,去掉之后可能成為干擾選項(如05年卷二22題);項(四)中“告訴才處理”與“自訴案件”有本質區(qū)別,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公訴自訴相結合、公訴轉自訴三種,提醒考生在看見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等詞語時一定要先厘清概念和相互關系,司法考試經常利用考生在這幾個概念上的模糊來設置干擾選項。
2、在不同階段發(fā)現(xiàn)法定情形時的處理方式:偵查階段發(fā)現(xiàn)上述情形,應當撤銷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發(fā)現(xiàn)上述情形,應當不起訴;審判階段發(fā)現(xiàn)上述情形應當作出無罪判決(1、屬于情形(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根據(jù)已經查明的事實和已經認定的證據(jù)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或者終止審理(其他5中情形下)。
3、作出不同的處理方式應該根據(jù)案件所處的階段,而不是案件所在的機關,尤其在檢察院自偵案件中,一定要分清楚案件到底處在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不要一看到案件在檢察院就想當然地認為應當不起訴,因為如果是檢察院自偵案件,在偵查階段,雖然案件在檢察院,仍然應該撤銷案件。所以本考點可能與檢察院自偵案件這一考點結合考察,加大試題難度。
相關知識點超級聯(lián)想
不起訴有三種: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1、法定不起訴
刑訴法第142條第1款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定不起訴
刑訴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是檢察院行使起訴裁量權的表現(xiàn),它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
(2)、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真題」
(2005年真題卷二71題)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
A.犯罪嫌疑人甲,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犯罪情節(jié)輕微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足夠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C.犯罪嫌疑人丙又聾又啞,且犯罪情節(jié)輕微
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
「答案」AC
「解析」AC兩項中犯罪嫌疑人都具有犯罪行為,但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此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屬于酌定不起訴。B項情形屬于證據(jù)不足的不起訴。D項情形屬于法定不起訴。
3、存疑不起訴
又稱“證據(jù)不足的不起訴”,刑訴法第142條第4款規(guī)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特別提示」
?。?)證據(jù)不足的不起訴必須以補充偵查為前提,但是并不一定進行兩次補充偵。第一次補充偵查后,檢察院如果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第二次補充偵查后仍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只能作不起訴決定。
?。?)檢察院作出證據(jù)不足不起訴的,如果發(fā)現(xiàn)了新的證據(jù),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補充偵查的期限為1個月。
二、伴隨講師授課復習法
對于前基礎、強化階段復習情況比較好的考生,在復習法條階段會比較省力,比較容易實現(xiàn)“超級聯(lián)想”,而前兩個階段復習不夠扎實的考生就有一定難度;不要煩躁,可以借助外力的幫助達到同樣的效果,這就需要講師的點撥。有專門針對法條復習階段講解的法條班,邀請了業(yè)內知名司法考試資深專家為考生進行指導,以法條講解為主線,結合歷年司法考試命題規(guī)律,透析法條真義、融法律法規(guī)與司法解釋于一體、精講重點、難點法條,指出考點、點出題眼;其實,也就是老師在總結歷年司法考試真題常規(guī)??挤l,結合最新司法考試大綱、法治熱點及命題人的研究方向,把司法考試法條進行有機的“超級聯(lián)想”,這樣節(jié)省了考生自己整理的時間而已。
這時候,或許就有考生問“既然自己整理過了,還有必要聽老師再講一遍嗎?”或者“既然老師都會講,自己沒有必要整理法條,浪費這個時間嗎?”。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自己整理了法條實現(xiàn)了“超級聯(lián)想”,可以很好與老師授課內容進行“切磋”,但是一定要記住自己依然比老師還差一個層次。講課老師往往都研究司法考試多年,也往往只研究一個科目,都是博士、教授級別的,而考生往往是第一年參考司法考試,并且還要復習十幾門法律,這是有“先天條件不足”決定的。如果一個授課老師,還不如考生研究透徹,這老師就絕對不稱職。
第二個問題就是“既然老師都會講,自己沒有必要整理法條,不是浪費時間嗎?”答案“自己依然應該嘗試整理”。如果自己沒有經過一個思路的整理,就被動接受老師的講解,思維很容易就僵化,達不到預期學習效果。如果自己有一個思路的整理,在聽老師講課過程中,會邊聽邊想“這個我已經總結過了”,“這個我還沒有總結”等等,有重點的記憶,可以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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