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
司法考試中有句重要的名言是:新法必考,凡是新的法律規(guī)范應當作為重點。為什么會出來新的規(guī)范?因為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某些問題,需要有新規(guī)范來加以調整。因此,既是實踐所需也就必具實用性,故也是法律職業(yè)人所必備之知識。如行政訴訟中的公平競爭權人、相鄰權人,判決種類等。新民事、行政證據規(guī)則等。2011年新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眾多,以刑法修正案(八)為代表等一批新法已經生效,建議司考學員務必對這些新法引起高度重視。
?。?)司法解釋
國家立法一般較為原則和抽象,而司法解釋針對的是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操作性、實用性強,這在本質上決定了司法解釋暗合了司考的性質及命題的特點。
無論是新的法律規(guī)范還是司法解釋,最終都取決或服從于司考的性質與命題規(guī)律,終結于實用性與操作性。其昭示定律就是:實用性=可考性。
(3)符合司考性質具有實用價值的知識點
司法考試是職業(yè)資格考試,凡教材、法條之中具有實用性、應用性的知識點就有命題價值,偏重理論原理無法在實務中操作運用的知識點就沒有可考性。如:原、被告等當事人的確認規(guī)范,受案范圍、管轄的規(guī)定,定罪與量刑的規(guī)則,合同有效、無效等行為效力的確定規(guī)范等等。相反,總則、概述、立法目的等則很難作為判案依據,故不具有可考性。
值得注意的是,從目前司考命題的走勢來看,大有加大理論知識和應用能力考察的傾向,故考生在了解以上命題規(guī)律的同時,強調千萬不可忽視對“三基” 即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識的把握與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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