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五)
一、一個基本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
二、兩個過錯推定——地面施工致人損害和建筑物致人損害;兩個先申請原則——專利與商標。
三、三個善意取得——動產(chǎn)所有權的善意取得;質(zhì)權的善意取得;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四、一般侵權的四個構成要件——過錯、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危害后果
五、五個侵權的連帶責任——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教唆、幫助完全行為能力人;教唆、幫助限制行為能力人;故意和重大過失的雇員與雇主。
六、六個無過錯責任——公務侵權;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污染環(huán)境致人損害;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產(chǎn)品瑕疵致人損害;被監(jiān)護人致人損害。
七、七個法定免責事由——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的重大過失;自身健康原因;不可抗力;合理損耗;第三人的過錯;意外事件(限于定金)。
八、八個效力的溯及既往——要約生效,期限的計算溯及既往;專利權的生效,期限的計算溯及既往;效力未定行為的追認,效果溯及既往;法定抵銷權的行使,效果溯及既往;一次性給付合同的解除,效果溯及既往;婚姻撤銷的判決和決定,果溯及既往;債權合同撤銷的判決和裁決,效果溯及既往;贈與的撤銷,效果溯及既往。
九、九個特殊侵權——公務侵權;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污染環(huán)境致人損害;地面施工致人損害;建筑物及其物件致人損害;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產(chǎn)品瑕疵致人損害;被監(jiān)護人致人損害;雇員致人損害。
十、十個精神損害賠償——(一)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三)侵害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四)侵害監(jiān)護權;(五)侵害死人近親屬的精神利益;(六)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物權;(七)重婚的;(八)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九)實施家庭暴力的:(十)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