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近日發(fā)布建市行撤字[2016]47號,稱經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核實,XXX因存在偽造畢業(yè)證書報考并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的行為,考試成績已被取消,資格證書已作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和《注冊建造師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住建部擬撤銷其一級建造師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
如對本決定不服,劉士華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住建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注冊建造師的注冊:
(一)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fā)注冊證書和執(zhí)業(yè)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熱點推薦:
住建部修改后:《注冊建造師管理規(guī)定》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簡化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標準部分指標通知
講師輔導:2017一建什么時候復習,效果最佳?講師指導,教你2017如何通關,點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