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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3012 招標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發(fā)包、限制排斥投標人的規(guī)定
一、招標基本程序
程序 | 內容 | |
(一)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 |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 | |
(二)委托招標代理機構 | 注: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 |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yè)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 ||
(三) 編制招標文件 | (1)時間要求 |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2)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 |
(3)投標有效期 |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 |
(4)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 | 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 |
(5)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 | 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 |
(6)招標人不得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 | ||
(7)說明 |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招標的,應當設有最髙投標限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招標的,可以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招標標底。 | |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筑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 ||
(四)發(fā)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 (1)時間、地點 |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期不得少于5日。 |
(2)費用 | 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 |
(五)資格審查 | (1)資格預審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fā)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guī)定。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 ||
(2)資格后審 | 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 |
(六)開標 | (1)時間、地點 | (1)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2)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3)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
(2)人員 |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 |
(3)檢查密封情況 |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 |
(4)過程 |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 |
(5)重新招標 |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 |
(6)異議 |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 |
(七)評標 | (1)評標委員會 | ①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②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
(2)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 |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 |
(3)評審 |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 |
(4)標底 | 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價格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價格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 |
(5)應當否決其投標 | ①投標文件未經(jīng)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②投標聯(lián)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xié)議; ③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④同一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⑤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⑥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⑦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 |
(6)評標報告 | 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 |
(八) 中標和簽訂合同 | (1)確定中標人 |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
(2)訂立書面合同 |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 |
(3)備案 |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jīng)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jù)。”招標人與中標人另行簽訂合同的行為屬違法行為,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 |
(九)終止招標 | (1)應當及時發(fā)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jīng)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2)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所收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二、禁止肢解發(fā)包的規(guī)定
《建筑法》規(guī)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fā)包。
三、禁止限制、排斥投標人的規(guī)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活動不受地區(qū)和部門的限制。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1)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 的資格、技術、商務 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4)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5)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6)依法必須獎項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 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勘察項目現(xiàn)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