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設單位不經(jīng)驗收合格就提前使用建設工程,不但放棄了自己的權利,還加重了自己的責任。
建設單位不經(jīng)驗收合格就提前使用建設工程,不但放棄了自己的權利,還加重了自己的責任。
案情簡介
1998 年1 月4 日,廣州市A學校為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與 B建|考|試|大一級建造師|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B建筑公司負責施工建設,由學校提供建筑設計圖紙等,合同對工期、質量、價款、結算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B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進場施工。A學校也制定了分房方案,在施工藍圖上對房屋進行了分配。1999年初,經(jīng)受多年住房緊張困擾的教職工,因見住宅樓室內裝修逐漸完畢,不顧學校和施工單位的阻攔,強行搬進。到1999年6月工程完工時,住宅樓已經(jīng)全部投入使用。這時A學校對工程進行驗收,發(fā)現(xiàn)樓梯間、門廳和部分房屋的墻皮脫落、木地板起鼓等質量問題。A 學校對上述質量問題要求 B 建筑公司進行返工遭拒絕。而A學校迫于教職工的壓力,花費6萬多元進行了修復。1999 年底,A學校就修復費用與B 建筑公司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后向法院起訴,要求B建筑公司賠償因不履行返工和質量修繕義務而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6 萬多元。
法院審判
廣州市某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作為施工單位的B建筑公司對工程質量負有全面的責任,不得規(guī)避,對A|考|試|大一級建造師|學校的職工住宅樓出現(xiàn)的墻皮脫落、地板起鼓等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合同約定進行返工,但是這種義務是建立在建設單位不提前使用該工程的前提下,現(xiàn)因建設單位A學校提前使用了該建設工程,B建筑公司的質量瑕疵的返工義務就消失。因此對于施工單位的返工責任亦予以免除。A學校在職工住宅樓還沒有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對本單位教職工擅自進入施工場地沒有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加以避免,因此對于質量缺陷的修復責任應當自行承擔,遂作出駁回A學校訴訟請求的判決。
評析
實踐中,建設單位將未經(jīng)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直接投入使用的情況并不鮮見。這種做法實際上蘊涵著巨大的法律風險,本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建設單位不經(jīng)驗收合格就提前使用建設工程,不但放棄了自己的權利,還加重了自己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規(guī)定|考|試|大一級建造師|。交付經(jīng)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是施工單位的責任,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及時組織驗收亦是建設單位的責任。在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如擅自或強行使用,可視為其對建筑工程質量的認可或者自愿承擔質量責任。
那么,是不是只要建設單位擅自使用未經(jīng)驗收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就無需承擔責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同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北緱l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發(fā)包人擅自使用未經(jīng)驗收的建設工程的,僅對其擅自使用部分出現(xiàn)的質量問題承擔風險責任。假如本案中的建設單位A學校為解決部分急需住房的教職工,在該職工住宅樓還未經(jīng)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將其中第三層樓的房屋安置給教職工居住。在對工程進行驗收時,出現(xiàn)包括第三層樓在內的其它樓梯間、門廳和房屋的墻皮脫落、木地板起鼓等質量問題,現(xiàn)又因修復費用引起糾紛訴至法院。此時,B建筑公司應對除第三層樓外的其他樓層的質量問題承擔修復責任。特別是,對于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出現(xiàn)問題,無論建筑工程是否經(jīng)過驗收、發(fā)包人是否擅自使用,承包人都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