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專業(yè)歸納筆記:第七章
第五節(jié) 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 書立、領受、使用 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熟悉)
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屬于征稅范圍內所列應稅經濟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規(guī)定:立合同人(不包括保人、證人和鑒定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為使用人)。
(二)征稅范圍(掌握)
(1)經濟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薄;包括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門確認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印花稅的稅率(掌握)
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每年考)
(一)計稅依據
1. 從價計稅——以憑證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1) 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
(2) 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3) 對記載資金的營業(yè)賬簿:以 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 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2. 從量計稅——以應稅憑證“件數”計稅依據
“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yè)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以“件數”為計稅依據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 從價定率: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2. 從量定額: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四、印花稅的減免(熟悉)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副本或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業(yè)產品收購合同;
(四)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五)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yōu)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屬于用于生活居住用房的,暫免貼花。
(七)軍事物資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以及新建鐵路臨時營運線運輸等的特殊貨運憑證。
(十四)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免稅政策; 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
(十六)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 書立、領受、使用 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熟悉)
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屬于征稅范圍內所列應稅經濟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規(guī)定:立合同人(不包括保人、證人和鑒定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納稅人為使用人)。
(二)征稅范圍(掌握)
(1)經濟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yè)賬薄;包括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yè)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門確認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印花稅的稅率(掌握)
稅率形式 |
應稅項目 |
稅率 |
比例稅率 |
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股權轉移書據(2008年9月19日起,為單邊征收。出讓方納稅,對受讓方不再征收) |
1‰ |
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記載資金的營業(yè)賬簿 |
0.5‰ | |
購銷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 |
0.3‰ | |
借款合同 |
0.05‰ | |
定額稅率 |
其他營業(yè)賬簿;權利許可證照 |
每件5元 |
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掌握,每年考)
(一)計稅依據
1. 從價計稅——以憑證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1) 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
(2) 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3) 對記載資金的營業(yè)賬簿:以 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 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2. 從量計稅——以應稅憑證“件數”計稅依據
“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yè)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以“件數”為計稅依據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 從價定率: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2. 從量定額: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四、印花稅的減免(熟悉)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副本或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業(yè)產品收購合同;
(四)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五)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yōu)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屬于用于生活居住用房的,暫免貼花。
(七)軍事物資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以及新建鐵路臨時營運線運輸等的特殊貨運憑證。
(十四)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免稅政策; 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
(十六)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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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zlj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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