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講義:第二十八章
(一)法的效力的含義
法的效力,即法的約束力。
(二)法的效力范圍
1.法的時間效力
(1)法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該法律規(guī)定具體生效時間;規(guī)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
(2)法終止生效,即法被廢止。
(3)法的溯及力,也稱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
2.法的空間效力
3.法對人的效力
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后采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1)屬人主義;(2)屬地主義;(3)保護主義,即以維護本國利益作為是否適用本國法律的依據;任何侵害了本國利益的人,不論其國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該國法律的追究。(4)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這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原則。我國也是如此。
我國法律對人的效力包括兩個方面:(1)對中國公民的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也應遵守中國法律并受中國法律保護。(2)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者外,適用中國法律。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四、法律體系
(一)法律體系的概念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guī)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
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現行法構成的體系。
(二)法律部門及其劃分標準
法律部門,也稱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社會關系,即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調整方法。
(三)我國的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
1.憲法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包括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jiān)察法、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食品衛(wèi)生法、藥品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3.民法
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等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我國民法部門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民法通則和單行民事法律組成。民法通則是民法部門的基本法。單行民事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yǎng)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
4.商法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我國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yè)破產法、海商法等。
5.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
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等。
7.自然資源與環(huán)境保護法
森林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環(huán)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8.刑法
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是當代中國法律體系中一個基本的法律部門。
9.訴訟法
又稱訴訟程序法,是有關各種訴訟活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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