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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注冊會計師稅法預習: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來源:233網(wǎng)校 2014年10月28日

    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銷項稅額

    1.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包括以下三項內(nèi)容: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取自于購買方的全部價款。

    (2)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即價外收入)。

    價外費用常見的有:違約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上述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都應并入銷售額計稅。

    但上述價外費用不包括以下費用:

    ①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②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③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代墊運費;

    ④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⑤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2.特殊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

    (1)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

    三種折扣:

    ①折扣銷售(會計稱之為商業(yè)折扣):同一張發(fā)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不論其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②銷售折扣(會計稱之為現(xiàn)金折扣):銷售折扣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

    ③銷售折讓:銷售折讓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

    (2)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

    以舊換新銷售,是納稅人在銷售過程中,折價收回同類舊貨物,并以折價款部分沖減貨物價款的一種銷售方式。

    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3)還本銷售

    還本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銷售方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全部或部分價款。

    稅法規(guī)定: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以新產(chǎn)品的市場售價作為計稅依據(jù)。

    (4)以物易物

    稅法規(guī)定: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fā)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如果取得專用發(fā)票,則可以抵扣進項稅。

    (5)包裝物押金

    ①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1年內(nèi),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②對收取的包裝物押金,逾期(超過12個月)并入銷售額征稅。

    應納增值稅=逾期押金÷(1+稅率)×稅率(稅率為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

    押金視為含增值稅收入并入銷售額征稅時要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

    ③對酒類產(chǎn)品包裝物押金: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chǎn)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啤酒、黃酒押金按是否逾期處理。

    【鏈接】消費稅中,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chǎn)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收消費稅。啤酒、黃酒因其從量征收消費稅,包裝物押金逾期不計算消費稅。

    (6)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

    納稅人 銷售情形 稅務處理 計稅公式
    一般納稅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未抵扣進項稅額) 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4%)×4%÷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 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提示】該固定資產(chǎn)的進項稅額在購進當期已抵扣
    增值稅=售價÷(1+17%)×17%
    【注意】對于納稅人發(fā)生的固定資產(chǎn)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chǎn)凈值為銷售額
    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 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3%)×2%
    “營改增”后認定的一般納稅人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qū)試點實施之日以后購進或自制的規(guī)定資產(chǎn) 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17%)×17%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qū)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 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售價÷(1+4%)×4%÷2

    (7)直銷企業(yè)增值稅銷售額確定

    直銷企業(yè)先將貨物銷售給直銷員,直銷員再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的,直銷企業(yè)的銷售額為其向直銷員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直銷員將貨物銷售給消費者時,應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直銷企業(yè)通過直銷員向消費者銷售貨物,直接向消費者收取貨款,直銷企業(yè)的銷售額為其向消費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8)融資租賃企業(yè)

    ①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chǎn)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chǎn)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chǎn)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②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chǎn)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9)航空運輸企業(yè)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yè)客票而代收轉(zhuǎn)付的價款。

    (10)自本地區(qū)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其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增值稅,不得抵扣。

    (11)試點納稅人提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和代理報關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2)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yè)的國際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3)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由于視同銷售沒有售價,所以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順序核定銷售額。注意這里是有順序的,做題時不是所有都適用組價的,一定要按照順序來選擇價格。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同時又征收消費稅的,其組價中還應加上消費稅稅額,組價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對于不涉及從價計征消費稅的貨物來說,成本利潤率一律為10%。

    (二)進項稅額的計算

    1.準予抵扣的進項稅

    (1)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購進農(nóng)產(chǎn)品:

    購進農(nóng)產(chǎn)品進項稅=買價×13%

    煙葉進項稅=買價×1.1×1.2×13%

    (4)運費進項稅的規(guī)定

    注意:營改增之前,支付的運費、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可以按照7%計算抵扣進項稅。

    營改增之后,運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抵扣進項稅。

    2.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注意:A:(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其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zhì)的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1)-(3)項的運費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費。

    (5)兼營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的情形

    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yè)額合計

    B: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chǎn)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chǎn)租賃;

    (2)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3)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yè)服務;

    (4)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yè)服務。

    3.進項稅額的轉(zhuǎn)出

    進項稅額轉(zhuǎn)出有兩種情形:

    (1)以票抵扣的進項稅轉(zhuǎn)出:例如購買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稅額17萬元,計入成本的金額是100萬元,這100萬元也是計算增值稅的依據(jù)。所以在計算進項稅額轉(zhuǎn)出時,直接用100×17%即可。

    (2)計算抵扣的進項稅轉(zhuǎn)出,包括免稅農(nóng)產(chǎn)品,收購免稅農(nóng)產(chǎn)品計入成本的是收購金額×(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況下計算進項稅額轉(zhuǎn)出時要還原為原來支付的農(nóng)產(chǎn)品收購金額,即成本/(1-13%),然后再乘以相應扣除率計算進項稅轉(zhuǎn)出。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基本計算公式為: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

    銷項稅=銷售額×稅率,或銷項稅=組價×稅率

    對于用簡易征收方法計算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增值稅

    1.計算應納稅額的時間界定

    (1)銷項稅額的時間限定。

    總的原則:銷項稅額的確定不得滯后,具體參考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規(guī)定。

    (2)進項稅額抵扣時限的界定。

    總的原則是:進項稅額的抵扣不得提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公路內(nèi)河貨物運輸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現(xiàn)為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nèi)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規(guī)定

    一般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fā)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營改增”也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3.扣減當期進項稅額的規(guī)定

    (1)進貨退回或折讓的稅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因進貨退回或折讓而從銷貨方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fā)生進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按規(guī)定扣減,造成進項稅額虛增,不納或少納增值稅的,屬于偷稅行為,按偷稅予以處罰。

    “營改增”也規(guī)定:發(fā)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2)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的稅務處理

    對商業(yè)企業(yè)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guī)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沖減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進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進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4.一般納稅人注銷時進項稅額的處理

    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zhuǎn)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zhuǎn)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5.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具體規(guī)定如下:

    (1)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取得 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zhuǎn)下期繼續(xù)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支 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2)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fā)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zhuǎn)下期繼續(xù)抵減。

    (3)增值稅法般納稅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 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該知識點為新增內(nèi)容,具體可以參見教材68頁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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