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一)對各級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國家稅務總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一)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四)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
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五)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六)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中止:
1.申請人死亡,須等待其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申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其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復議機關暫時無法調查了解情況的;
5.依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處理的;
6.案件的結果須以另一案件的審查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尚未審結的;
7.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正在履行的;
8.其他應當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恢復行政復議。
(七)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1.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
2.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發(fā)現(xiàn)其他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先于本機關受理的;
3.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因前條第1、2項原因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仍無人繼續(xù)復議的,行政
復議終止,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5.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行政復議終止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