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界定: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撤銷合同。
2.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考試報考:2012年注冊會計師各科考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