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002年9月9日王某在乘渡輪時,該渡輪遇大浪而沉沒,王某在事故中失蹤。王某后作為死亡處理,死亡保險金給了王某的妻子陳某。陳某以為丈夫死了,就把丈夫婚前的財產(chǎn),包括4間瓦房、1頭耕牛都交給了公婆,自己則返回娘家。過了兩年,在律師的指點下,陳某向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其夫王某死亡。法院在調(diào)查后,于2005年10月15日宣告王某死亡。
陳某遂嫁給鄰村一村民。王某的財產(chǎn)分給其父母和陳某,王某承包的責任田也被鄉(xiāng)政府收回。2005年11月6日,王某從溫州返回家鄉(xiāng)。原來他落水后被漁民救起,以后就留在溫州學(xué)技術(shù),也沒給家里通信。這次回家見妻子與他人結(jié)婚,財產(chǎn)被分光,田地也被收回,他想挽回這些損失。
可他的房屋只收回兩間,地也收不回來,妻子更不愿回來。問:
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應(yīng)該如何處理此事?
41、 2000年5月,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6萬元,雙方訂立貸款合同,合同約定由丙公司擔任甲公司到期還款的保證人,貸款期限至2005年10月。2004年8月,甲公司因需又向乙銀行貸款4萬元,并約定與第一次貸款同期清償。對于第二次貸款合同,甲、乙均未告知丙公司。2005年10月,甲公司因無力償債,乙銀行請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償還甲公司所欠10萬元貸款。丙公司拒絕,乙銀行訴至法院。問:本案如何處理?為什么?
網(wǎng)校:2015年成人高考VIP輔導(dǎo)班全新上線 課程免費試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