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責任
考點8.1 金融犯罪的概念及種類(P253-254)
金融犯罪:行為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財產權利遭受嚴重損失。
種類:①以行為方式分:詐騙型、偽造型、利用便利型、規(guī)避型金融犯罪;
②以侵犯的客體分: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業(yè)務管理制度的犯罪;
③以實施主體分:針對銀行的犯罪(外部犯罪)、銀行人員職務犯罪(內部犯罪)。
考點8.2 金融犯罪的構成(P254-255)
犯罪客體: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銀行管理秩序、貨幣管理秩序、外匯管理秩序、信貸管理秩序、證券管理秩序、票據管理秩序、保險管理秩序等。
犯罪客觀方面:違反金融管理法規(guī);具有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的活動。
犯罪主體:自然人或單位;來源:233網校
犯罪主觀方面:故意、非法占有目的的圖利犯罪。
考點8.3 危害貨幣管理罪(P256-258)
定義: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客體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主體為特殊主體,年滿16 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的。
持有、使用假幣罪:客體為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 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是故意的。
考點8.4 破壞銀行管理罪(258-268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客體是國家的銀行管理制度;客觀方面主要是:非法吸收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
高利轉貸罪:侵犯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在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并將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獲得較大所得的行為。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侵犯客體是國家對存款的管理制度;主體為特殊主體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的,不以非法牟利目的為必要。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銀行結算憑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附隨單據、文件;偽造信用卡。
考點8.5 金融詐騙罪(P268)
定義:指在金融活動中,違反金融管理法規(guī),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基本構造:主觀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均遵循下列邏輯順序:
①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行為;
②使受騙者陷入或者強化認識錯誤;
③受騙者因被騙而作出行為人期待的財產處分行為;
④受騙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考點8.6 集資詐騙罪(P268-269)
集資詐騙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社會公眾的財產與國家的金融秩序。主觀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處罰:個人,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考點8.7 貸款詐騙罪(P269-271)
主體:一般主體自然人。
內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虺龅盅何飪r值重復擔保;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
考點8.8 信用證詐騙罪(P271-272)
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
考點8.9 信用卡詐騙罪(P272-274) ★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使用作廢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
考點8.10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P274-276)
票據詐騙罪: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以騙取財物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以騙取財物的。
金融憑證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考點8.11 挪用資金罪(P278-279) ★
定義:非國有的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主體:特殊主體,即非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是: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考點8.12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P279-280)
非國有的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考點8.13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P280-281)
客體: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與國家財產,屬于瀆職犯罪。
客觀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主體:特殊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
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