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權利主體
主體類別 |
含義 | |
自然人 |
基于自然規(guī)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體,含公民、本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 |
法人 |
企業(yè)法人: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chǎn)和和經(jīng)營活動的法人。 | |
機關法人:依法享有國家賦予行政權力、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 | ||
事業(yè)單位法: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yè)的法人(文教體衛(wèi)新聞) | ||
社會團體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成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 | ||
非法人組織 |
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 |
二、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類別 |
含義 | |
民事法律行為 |
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 |
代理 |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義在代理權限內(nèi)與第三人(相對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
法定代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而直接產(chǎn)生的代理關系,主要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 |
委托代理:根據(jù)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產(chǎn)生的代理關系。 | ||
指定代理:代理人根據(jù)人民法院或指定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發(fā)生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時。 | ||
無權代理: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進行代理行為(不違法)。無權代理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產(chǎn)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認,但得不到本人追認,則該代理行為無效,由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 ||
表見代理: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對于本人來說產(chǎn)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損失的只能向表見代理人追償。 |
三、合同法律制度
類別 |
含義 | |
合同的訂立 |
當事人訂閱合同應采取要約(要約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方式。要約可以撤回(通知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可以撤銷(通知應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以非對話方式作出時應在合理期限內(nèi)到達),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可以撤回(通知應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 | |
合同的生效 |
合同成立(事實問題)是合同生效(法律評價問題)的前提。無效合同(原因: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可撤銷合同(類型: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可變更或撤銷救濟),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須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 | |
合同的履行 |
原則:實際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協(xié)作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情勢變更原則(因不可歸責雙方原因而使合同顯失公平)。 | |
權利: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詳見二、授信業(yè)務法律規(guī)定) | ||
擔保:見第八章四、擔保法律制度) | ||
違約責任 |
承擔形式:違約金責任、賠償損失、強制履行、定金責任、采取補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