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ㄈ┨胤N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ㄋ模┨胤N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ㄎ澹┨胤N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時發(fā)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及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考試大注冊安全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