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2003年6月20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上市公司甲公司持有上市公司乙公司股份從2%迅速增加到11.63%。同年6月30日,甲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乙公司報告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告,聲明已經(jīng)持有乙公司普通股11.63%的股份。甲公司一邊公告,一邊繼續(xù)買進乙公司股份,當天收市所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達15%。7月1日,甲公司又買入乙公司5.35%的股份,成為乙公司的第一大股東。
問:
甲公司存在哪些違反證券法的行為?說明理由。
案例1
2002年8月,新月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獲準發(fā)行公司債券。該公司制定的《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稱,本次發(fā)行的公司債券總額為人民幣1億元;期限10個月;年利率3%,利息支付方式是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募集資金的用途是進行生物制藥項目建設,包括建造新廠房、購買生物制藥專利技術和相應的儀器設備等。該批公司債券由以雅克證券公司為主承銷商的承銷團承銷,承銷協(xié)議中約定的承銷方式為余額包銷。在承銷過程中,雅克證券公司通過新掌握的真實證據(jù)材料,發(fā)現(xiàn)新月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本次債券發(fā)行的《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披露的公司財務報表存在嚴重虛假記載,虛構(gòu)2000年度和2001年度公司稅后利潤各3500萬元人民幣。
問題:
1、本案中的證券承銷可否由一家證券公司進行?說明理由。(3分)
2、雅克證券公司在發(fā)現(xiàn)《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的虛假記載后,應當依法采取什么行動?(4分)
3、假如本案中不存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有虛假記載的情況,新月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公司債券在日后有無上市交易的可能?說明理由。(3分)
1、1999年12月1日彭先祥在中南證券部開戶,存入資金70萬元,當日,經(jīng)中南證券部的同意即開始透支購買股票,至最后一次交易時即2000年12月23日,彭先祥共透支717萬元,該日彭先祥證券帳戶上的股票為:華天酒店39.6萬股、川金路2萬股、陜解放23萬股,當日該三支股票的收盤價分別是26.5元、10.82元、10.95元,共計價值13241580.10元。由于此前中南證券部多次要求彭先祥返還其透支金額即中南證券部所墊付的資金,均遭彭先祥拒絕,中南證券部于2000年2月23日將彭先祥帳戶上的全部股票以市價強行平倉賣出,收回其透支金額717萬元,彭先祥資金帳面僅余63萬元。請回答下列問題:
1、1999年12月1日彭先祥在中南證券部開戶,存入資金70萬元,當日,經(jīng)中南證券部的同意即開始透支購買股票,至最后一次交易時即2000年12月23日,彭先祥共透支717萬元,該日彭先祥證券帳戶上的股票為:華天酒店39.6萬股、川金路2萬股、陜解放23萬股,當日該三支股票的收盤價分別是26.5元、10.82元、10.95元,共計價值13241580.10元。由于此前中南證券部多次要求彭先祥返還其透支金額即中南證券部所墊付的資金,均遭彭先祥拒絕,中南證券部于2000年2月23日將彭先祥帳戶上的全部股票以市價強行平倉賣出,收回其透支金額717萬元,彭先祥資金帳面僅余63萬元。請回答下列問題:
(1)彭先祥的透支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2分)
(2)中南證券部在多次要求彭先祥返還其透支金額均遭拒絕的情況下,可否處分彭先祥帳戶上的股票?為什么?(2分)
(3)彭先祥以透支金額所進行的股票交易行為是否有效?是否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有關規(guī)定?為什么?(3分)
(4)事后,彭先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中南證券部的行為構(gòu)成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令中南證券部賠償其損失。假若法院支持彭先祥的主張,請幫助法院設計一種可操作的賠償金額計算辦法。(3分)
1、1999年12月1日彭先祥在中南證券部開戶,存入資金70萬元,當日,經(jīng)中南證券部的同意即開始透支購買股票,至最后一次交易時即2000年12月23日,彭先祥共透支717萬元,該日彭先祥證券帳戶上的股票為:華天酒店39.6萬股、川金路2萬股、陜解放23萬股,當日該三支股票的收盤價分別是26.5元、10.82元、10.95元,共計價值13241580.10元。由于此前中南證券部多次要求彭先祥返還其透支金額即中南證券部所墊付的資金,均遭彭先祥拒絕,中南證券部于2000年2月23日將彭先祥帳戶上的全部股票以市價強行平倉賣出,收回其透支金額717萬元,彭先祥資金帳面僅余63萬元。請回答下列問題:
1、1999年12月1日彭先祥在中南證券部開戶,存入資金70萬元,當日,經(jīng)中南證券部的同意即開始透支購買股票,至最后一次交易時即2000年12月23日,彭先祥共透支717萬元,該日彭先祥證券帳戶上的股票為:華天酒店39.6萬股、川金路2萬股、陜解放23萬股,當日該三支股票的收盤價分別是26.5元、10.82元、10.95元,共計價值13241580.10元。由于此前中南證券部多次要求彭先祥返還其透支金額即中南證券部所墊付的資金,均遭彭先祥拒絕,中南證券部于2000年2月23日將彭先祥帳戶上的全部股票以市價強行平倉賣出,收回其透支金額717萬元,彭先祥資金帳面僅余63萬元。請回答下列問題:
(5)彭先祥的透支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2分)
(6)中南證券部在多次要求彭先祥返還其透支金額均遭拒絕的情況下,可否處分彭先祥帳戶上的股票?為什么?(2分)
(7)彭先祥以透支金額所進行的股票交易行為是否有效?是否適用《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有關規(guī)定?為什么?(3分)
(8)事后,彭先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中南證券部的行為構(gòu)成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令中南證券部賠償其損失。假若法院支持彭先祥的主張,請幫助法院設計一種可操作的賠償金額計算辦法。(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