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法律
第二十九章 物權法律制度
1、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即法律將某物歸屬于某人支配,從而使其對物的利益享有獨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法是指調整物的歸屬關系及主體因對物的占有、利用而發(fā)生的財產關系和歸屬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主要是指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物權法定原則;取得和行使物權應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3、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tǒng)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4、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5、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6、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指業(yè)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7、善意取得既可適用于動產,又可適用于不動產。
8、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但也是一項獨立的物權,一般以不動產為客體。
9、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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