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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jīng)濟法考點:股東會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有限責任公司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gòu)
(一)股東會
1.股東會的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gòu),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2.股東會的形式。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3.股東會的召開。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以后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股東會的決議。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jīng)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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