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注意】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收到代銷清單或代銷款二者之中的較早者。若均未收到,則于發(fā)貨后的180天繳納增值稅。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3)總分機構(gòu)(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的,移送當天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4)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混合銷售(P327)VS兼營
兼營 |
增值稅納稅人既經(jīng)營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又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營業(yè)稅規(guī)定的各項勞務)的行為 |
(1)分別核算,分別交增值稅、營業(yè)稅 |
區(qū)別在于銷售貨物和勞務是否同時發(fā)生 |
混合銷售 |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行為 |
看主業(y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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