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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總結:第五章

    來源:233網校 2010年10月25日
    導讀: 導讀:本資料是對2011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五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考點總結。

      11.其他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P203)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12.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铡?/P>

      13.債權申報的期限(P207)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注意單選題)。

      14.債權申報的要求(P208)

      15.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xié)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16.債權人會議主席的產生。

      17.臨時債權人會議召開條件。

      18.債權人會議的職權(P211)

      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19.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0.重整期間(P215)

      (1)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2)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jiān)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

      (3)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如抵押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4)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5)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21.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注意單選題)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22.掌握課本的217頁的例5-11.

      23.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zhí)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guī)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24.和解協(xié)議的通過: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xié)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5.掌握課本的219頁的[例5-12.

      26.和解協(xié)議的效力(P219)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xié)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7.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xié)議規(guī)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xié)議的影響。

      相關鏈接:

      2011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總結:第一章

      2011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總結:第二章

      2011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總結:第三章

      2011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總結: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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