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其他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P203)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12.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铡?/P>
13.債權申報的期限(P207)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注意單選題)。
14.債權申報的要求(P208)
15.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xié)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16.債權人會議主席的產生。
17.臨時債權人會議召開條件。
18.債權人會議的職權(P211)
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19.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0.重整期間(P215)
(1)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2)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jiān)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
(3)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如抵押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4)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5)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21.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注意單選題)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22.掌握課本的217頁的例5-11.
23.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zhí)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guī)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24.和解協(xié)議的通過: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xié)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5.掌握課本的219頁的[例5-12.
26.和解協(xié)議的效力(P219)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xié)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7.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xié)議規(guī)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xié)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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