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4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高頻難點全解
2024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高頻難點全解
第一章 總論
1、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考查方式:客觀題
【出題套路】哪些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怎么區(qū)分?
A、無論行為是否有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均可稱為法律行為
B、民法典不再規(guī)定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
C、事實行為主要包括:發(fā)明創(chuàng)造;拾得遺失物;發(fā)現(xiàn)埋藏物;先占;加工,與意思表示無關。
【出題套路】把事實行為作為干擾項。
【教材知識點】
分類標準 分類 典型舉例
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幾方意思表示
單方法律行
為 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
多方法律行
為 訂立合同行為(包括贈與合同)、設立公司的協(xié)議
對方當事人取得利
益有無對價為標準
有償法律行
為 買賣、租賃、承攬等
無償法律行
為 贈與、無償委托、借用等
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guī)定或當
事人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
為
票據(jù)行為,《民法典》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
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
行為 商品零售合同
法律行為之間的依存關系 主法律行為
借款合同(主)、擔保合同(從)
從法律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考查方式:客觀題——通常是考查“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無或限制的區(qū)分判斷。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具體如下】:
2024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高頻難點全解
第一章 總論
1、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考查方式:客觀題
【出題套路】哪些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怎么區(qū)分?
A、無論行為是否有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均可稱為法律行為
B、民法典不再規(guī)定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
C、事實行為主要包括:發(fā)明創(chuàng)造;拾得遺失物;發(fā)現(xiàn)埋藏物;先占;加工,與意思表示無關。
【出題套路】把事實行為作為干擾項。
【教材知識點】
分類標準 分類 典型舉例
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幾方意思表示
單方法律行
為 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
多方法律行
為 訂立合同行為(包括贈與合同)、設立公司的協(xié)議
對方當事人取得利
益有無對價為標準
有償法律行
為 買賣、租賃、承攬等
無償法律行
為 贈與、無償委托、借用等
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guī)定或當
事人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
為
票據(jù)行為,《民法典》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
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
行為 商品零售合同
法律行為之間的依存關系 主法律行為
借款合同(主)、擔保合同(從)
從法律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考查方式:客觀題——通常是考查“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無或限制的區(qū)分判斷。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具體如下】:
行為能力 分類標準 實施法律行為效力
無民事行為
能力人
不滿8周歲(<8周歲)的未成年人
(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不論是否
已經(jīng)成年)
限制民事行
為能力人
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
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
法律行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
為能力人
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自然人
可以獨立地實施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
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自然人 實施法律行為效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
【注意】法定代理人代理的行為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有效。
【注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
①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
②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獨立地實施法律行為
【注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不論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附條件與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考查方式:客觀題
考查方向:
①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區(qū)分:一個是不確定的,一個是必然到來的
②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時間或失效時間是多久?
【教材知識點】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強調不確定)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分類
①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行為能力 分類標準 實施法律行為效力
無民事行為
能力人
不滿8周歲(<8周歲)的未成年人
(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不論是否
已經(jīng)成年)
限制民事行
為能力人
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
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
法律行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
為能力人
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自然人
可以獨立地實施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
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自然人 實施法律行為效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獨立)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
【注意】法定代理人代理的行為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有效。
【注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
①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
②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獨立地實施法律行為
【注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jīng)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不論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附條件與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考查方式:客觀題
考查方向:
①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區(qū)分:一個是不確定的,一個是必然到來的
②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時間或失效時間是多久?
【教材知識點】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強調不確定)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分類
①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②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
【注意】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
經(jīng)成就。
【解釋】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可能發(fā)生的,應當認定該法律行為無效。
(3)能夠作為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將來發(fā)生;②不確定的事實;③當事人約定的事實;④合法。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必然到來)
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如“張三死亡之日”)
3、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
考查方式:客觀題
考查方向:
“無效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自始、當然、確定的不發(fā)生效力;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行為的無效:
【鏈接】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1、無效的法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當事人通謀虛假表示實施的。
(3)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
2、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1)無效的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自始無效)
(2)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在法律上產(chǎn)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2)賠償損失;(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4、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考查方式:客觀題or主觀題都有可能
考查方向:
①撤銷權行使的時間限制
②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關行使撤銷權?!臼且环N選擇
權,而不是法院強制實施的】
③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④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重大誤解;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可撤銷的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1)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未經(jīng)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②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
【注意】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當事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
經(jīng)成就。
【解釋】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guī)定或者不可能發(fā)生的,應當認定該法律行為無效。
(3)能夠作為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將來發(fā)生;②不確定的事實;③當事人約定的事實;④合法。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必然到來)
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如“張三死亡之日”)
3、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
考查方式:客觀題
考查方向:
“無效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自始、當然、確定的不發(fā)生效力;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行為的無效:
【鏈接】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1、無效的法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當事人通謀虛假表示實施的。
(3)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
2、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1)無效的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自始無效)
(2)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在法律上產(chǎn)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2)賠償損失;(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4、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考查方式:客觀題or主觀題都有可能
考查方向:
①撤銷權行使的時間限制
②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關行使撤銷權。【是一種選擇
權,而不是法院強制實施的】
③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④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重大誤解;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可撤銷的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1)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未經(jīng)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選擇撤銷或不撤銷其行為。
(3)該行為一經(jīng)撤銷,其效力溯及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自始無效)
2、可撤銷的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
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解釋】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欺詐
①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受欺詐而實施的法律行為, 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②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
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總結】“第三方”欺詐,相對人“善意”不可撤銷,脅迫均可撤銷。
(4)乘人之危、顯失公平
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難處境或缺乏判斷能力等, 迫使對方違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嚴重
損害對方利益的情形,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天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4)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
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仲裁的基本原則
考查方式:客觀題
考查方向:
①仲裁“事先必須有仲裁協(xié)議”
②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③一裁終局原則——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的基本原則:
(2)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選擇撤銷或不撤銷其行為。
(3)該行為一經(jīng)撤銷,其效力溯及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自始無效)
2、可撤銷的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
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解釋】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欺詐
①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受欺詐而實施的法律行為, 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②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
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總結】“第三方”欺詐,相對人“善意”不可撤銷,脅迫均可撤銷。
(4)乘人之危、顯失公平
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難處境或缺乏判斷能力等, 迫使對方違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嚴重
損害對方利益的情形,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天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4)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
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仲裁的基本原則
考查方式:客觀題
考查方向:
①仲裁“事先必須有仲裁協(xié)議”
②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③一裁終局原則——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的基本原則:
自愿原則
(1)前提: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
(2)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
(3)可以自行和解→依據(jù)和解協(xié)議制作仲裁裁決書or撤回仲裁請求;
(4)自愿調解,仲裁庭予以調解。
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有必要收集證據(jù)的,可以自行收集
獨立仲裁
(1)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
(2)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監(jiān)督
一裁終局
(1)仲裁 作出裁決 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or向法院起訴。
(2)裁決 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銷or不予執(zhí)行 的,當事人可以①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
議申請仲裁,也可以②向法院起訴。
6、《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考查方式:客觀題
考查方向:哪些屬于?哪些不能提請仲裁?哪些不適用于《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專門予以調整?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可以仲裁 不可以仲裁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
財產(chǎn)權益糾紛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的仲裁;
(4)農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的仲裁。
【了解】2、3、4屬于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
7、仲裁協(xié)議
考查方式:客觀題or主觀題都有可能
考查方向:哪些情形會導致仲裁協(xié)議的無效——關于“效力”的問題,是主觀題的高??键c
仲裁協(xié)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自愿原則
(1)前提: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
(2)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
(3)可以自行和解→依據(jù)和解協(xié)議制作仲裁裁決書or撤回仲裁請求;
(4)自愿調解,仲裁庭予以調解。
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 有必要收集證據(jù)的,可以自行收集
獨立仲裁
(1)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
(2)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監(jiān)督
一裁終局
(1)仲裁 作出裁決 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or向法院起訴。
(2)裁決 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銷or不予執(zhí)行 的,當事人可以①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
議申請仲裁,也可以②向法院起訴。
6、《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考查方式:客觀題
考查方向:哪些屬于?哪些不能提請仲裁?哪些不適用于《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專門予以調整?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可以仲裁 不可以仲裁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
財產(chǎn)權益糾紛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的仲裁;
(4)農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的仲裁。
【了解】2、3、4屬于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
7、仲裁協(xié)議
考查方式:客觀題or主觀題都有可能
考查方向:哪些情形會導致仲裁協(xié)議的無效——關于“效力”的問題,是主觀題的高危考點
仲裁協(xié)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概念 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fā)生或者已經(jīng)發(fā)生的經(jīng)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
形式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or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
。
【注意】
①應當書面,口頭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
②“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
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注意】
①若(1)沒有,直接無效;
②若(2)(3)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
效力
(1)仲裁協(xié)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義務,不能任意變更、終止or撤銷;
(2)限制訴權:在當事人雙方發(fā)生協(xié)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
訴;
(3)排除訴訟管轄權;
(4)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or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異議
(1)處理辦法: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
①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②請求法院作出裁定;
③一方找仲委會,另一方找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
(2)雙方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又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主觀高危)
①另一方在 首次開庭前 提交仲裁協(xié)議→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②另一方在 首次開庭前 未對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法院繼續(xù)審理
無效
(1)仲裁事項超過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or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
(4)仲裁事項or仲裁委員會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
8、仲裁程序和仲裁裁決
考查方式:客觀題
考查方向:
① 仲裁庭的組成和回避制度
② 開庭形式(開庭不公開)
③仲裁裁決的作出
④仲裁效力(法定撤銷情形)
仲裁庭的組成和回避制度:
概念 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fā)生或者已經(jīng)發(fā)生的經(jīng)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
形式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or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xié)議
。
【注意】
①應當書面,口頭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
②“其他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
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注意】
①若(1)沒有,直接無效;
②若(2)(3)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
效力
(1)仲裁協(xié)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義務,不能任意變更、終止or撤銷;
(2)限制訴權:在當事人雙方發(fā)生協(xié)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
訴;
(3)排除訴訟管轄權;
(4)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or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異議
(1)處理辦法: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
①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②請求法院作出裁定;
③一方找仲委會,另一方找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
(2)雙方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又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主觀高危)
①另一方在 首次開庭前 提交仲裁協(xié)議→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②另一方在 首次開庭前 未對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法院繼續(xù)審理
無效
(1)仲裁事項超過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or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
(4)仲裁事項or仲裁委員會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
8、仲裁程序和仲裁裁決
考查方式:客觀題
考查方向:
① 仲裁庭的組成和回避制度
② 開庭形式(開庭不公開)
③仲裁裁決的作出
④仲裁效力(法定撤銷情形)
仲裁庭的組成和回避制度:
(1)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制)或3名仲裁員(合議庭)組成。
【注意】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2)回避制度
情形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口訣】親戚關系 會見送禮
提出
(1)首次開庭前
【對比】對仲裁協(xié)議提出異議:首次開庭前
(2)若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才知道: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
結果的決定 (1)仲裁委員會主任→仲裁員
(2)仲裁委員會(集體)→仲裁委員會主任
重選 (1)回避的,依仲裁法重新選定or指定
(2)重新選定or指定仲裁員后,已經(jīng)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裁決 :
1、開庭形式(開庭不公開)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 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裁決的作出 【注意】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決應按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
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9、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基本制度
考查方式:客觀題
考查方向
① 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② 基本制度: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度
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1)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制)或3名仲裁員(合議庭)組成。
【注意】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2)回避制度
情形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口訣】親戚關系 會見送禮
提出
(1)首次開庭前
【對比】對仲裁協(xié)議提出異議:首次開庭前
(2)若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才知道: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
結果的決定 (1)仲裁委員會主任→仲裁員
(2)仲裁委員會(集體)→仲裁委員會主任
重選 (1)回避的,依仲裁法重新選定or指定
(2)重新選定or指定仲裁員后,已經(jīng)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裁決 :
1、開庭形式(開庭不公開)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 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裁決的作出 【注意】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決應按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
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9、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基本制度
考查方式:客觀題
考查方向
① 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② 基本制度: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度
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案件類型 主要內容
民事糾紛案件
(1)由民法調整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chǎn)權關系、人身權關系引起的訴訟,如
房屋產(chǎn)權爭議案件、合同糾紛案件、侵犯著作權案件、侵犯名譽權案件等。
(2)由民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收養(yǎng)關系引起的訴訟,如離婚案件、追
索撫養(yǎng)費案件、財產(chǎn)繼承案件、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等。
(3)由經(jīng)濟法調整的經(jīng)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訴訟,如因環(huán)境污染引起的侵權案件
、因不正當競爭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等。
商事糾紛案件 如票據(jù)糾紛案件、股東權益糾紛案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證券糾紛案件等。
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民訴法的非訴案件
(1)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等非訴案件;
(2)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
(3)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基本制度:
案件類型 主要內容
民事糾紛案件
(1)由民法調整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chǎn)權關系、人身權關系引起的訴訟,如
房屋產(chǎn)權爭議案件、合同糾紛案件、侵犯著作權案件、侵犯名譽權案件等。
(2)由民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收養(yǎng)關系引起的訴訟,如離婚案件、追
索撫養(yǎng)費案件、財產(chǎn)繼承案件、解除收養(yǎng)關系案件等。
(3)由經(jīng)濟法調整的經(jīng)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訴訟,如因環(huán)境污染引起的侵權案件
、因不正當競爭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等。
商事糾紛案件 如票據(jù)糾紛案件、股東權益糾紛案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證券糾紛案件等。
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民訴法的非訴案件
(1)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等非訴案件;
(2)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
(3)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
基本制度:
相關制度 主要內容
合議制度
(1)人數(shù):3人以上的單數(shù);
(2)人員構成:
① 一審:審判員+陪審員;② 二審:審判員
(3)獨任制: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①簡易程序 ②特別程序 ③督促程序 ④公示催告程序
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⑥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
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
回避
(1)對象:
①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技術人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
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
(2)方式:自行、申請(口頭或書面)、指定
(3)理由:【對比】同仲裁的回避(親戚關系 會見送禮)
公開審判
(1)法定不公開:①國家秘密、②個人隱私、③法律另有規(guī)定;
(2)申請不公開:①離婚案件;②商業(yè)秘密案件;
(3)無論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對比】仲裁裁決的法定不公開:國家秘密
兩審終審
一個案件經(jīng)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對比】一裁終局
【注意】兩審終審的例外(即一審終審):
①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
【知識鏈接】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
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民事訴訟審判程序
考查方式:客觀題
考查方向:
①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適用于的案件以及簡易程序的簡易之處
②第一審程序——普通程序起訴和受理的條件、開庭審理原則
③第二審程序:時效
④審判監(jiān)督程序:誰決定再審、當事人如何申請再審以及有哪些情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教材知識點】:
一、第一審程序
相關制度 主要內容
合議制度
(1)人數(shù):3人以上的單數(shù);
(2)人員構成:
① 一審:審判員+陪審員;② 二審:審判員
(3)獨任制: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①簡易程序 ②特別程序 ③督促程序 ④公示催告程序
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⑥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
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
回避
(1)對象:
①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技術人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
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
(2)方式:自行、申請(口頭或書面)、指定
(3)理由:【對比】同仲裁的回避(親戚關系 會見送禮)
公開審判
(1)法定不公開:①國家秘密、②個人隱私、③法律另有規(guī)定;
(2)申請不公開:①離婚案件;②商業(yè)秘密案件;
(3)無論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對比】仲裁裁決的法定不公開:國家秘密
兩審終審
一個案件經(jīng)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對比】一裁終局
【注意】兩審終審的例外(即一審終審):
①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
【知識鏈接】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
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民事訴訟審判程序
考查方式:客觀題
考查方向:
①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適用于的案件以及簡易程序的簡易之處
②第一審程序——普通程序起訴和受理的條件、開庭審理原則
③第二審程序:時效
④審判監(jiān)督程序:誰決定再審、當事人如何申請再審以及有哪些情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教材知識點】:
一、第一審程序
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經(jīng)濟案件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1、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經(jīng)濟案件審判中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起訴和受理條件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xù);
⑤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后,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2)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
(3)開庭審理原則
庭審主要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jù)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對于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
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依法及時判決。
2、簡易程序
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既獨立又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
(1)適用范圍: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簡易之處:
內容
①開庭方式便利 經(jīng)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②傳喚、通知、送達方式簡便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
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③審判簡單 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3)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②發(fā)回重審的;③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④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⑤涉及國家利
益、社會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⑦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
件。
(4)小額訴訟程序
在滿足簡易程序的前提下,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
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適用更為簡易的小額訴訟程序。
①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50%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
②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50%但在2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
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注意】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①人身關系、財產(chǎn)確權案件;②涉外案件;③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④一
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⑤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⑥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解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一次開庭審結并且當庭宣判。
二、第二審程序
又稱上訴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所
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經(jīng)濟案件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1、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民事、經(jīng)濟案件審判中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起訴和受理條件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xù);
⑤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后,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2)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
(3)開庭審理原則
庭審主要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jù)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對于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
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依法及時判決。
2、簡易程序
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既獨立又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
(1)適用范圍: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簡易之處:
內容
①開庭方式便利 經(jīng)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②傳喚、通知、送達方式簡便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
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③審判簡單 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3)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②發(fā)回重審的;③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④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⑤涉及國家利
益、社會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⑦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
件。
(4)小額訴訟程序
在滿足簡易程序的前提下,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
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適用更為簡易的小額訴訟程序。
①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50%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
②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50%但在2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
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注意】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①人身關系、財產(chǎn)確權案件;②涉外案件;③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④一
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⑤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⑥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解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一次開庭審結并且當庭宣判。
二、第二審程序
又稱上訴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所
適用的程序。(兩審終審制)
1.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注意】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三、審判監(jiān)督程序
是指有審判監(jiān)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fā)現(xiàn)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
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1、決定再審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
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而非直接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
解書,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
(1)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2)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3、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2)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3)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
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四、執(zhí)行程序
1、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2年
起算時點:法律文書規(guī)定了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
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注意】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2、超期申請執(zhí)行
(1)申請執(zhí)行人超過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被執(zhí)行人對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zhí)行。
(3)被執(zhí)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zhí)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zhí)行回轉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11、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考查方式:客觀題
訴訟時效分類 長度 起算點 中止、中斷 延長
普通時效 3年 一般情況: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 ×
長期時效 20年 向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 × √
行政復議(2024年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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