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試標準、科目和大綱
7.考試標準
教育部制定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標準、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標準、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標準、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標準。考試標準規(guī)定了教師教育教學能力的基本要求,是確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的依據(jù)。
8.考試科目
類 別 |
筆試科目 |
面 試 | ||
科目一 |
科目二 |
科目三 | ||
幼兒園 |
綜合素質 |
保教知識與能力 |
-- |
教育教學實踐能力 |
小 學 |
綜合素質 |
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 |
-- |
教育教學實踐能力 |
初級中學 |
綜合素質 |
教育知識與能力 |
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
教育教學實踐能力 |
高級中學 |
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 |
教育教學實踐能力 |
注1.科目三分為語文、數(shù)學、英語、思想品德(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音樂、體育與健康、美術、信息技術等13個學科。
注2.幼兒園面試不分科目,小學面試科目分小學甲類(除藝術體育類之外的科目)和小學乙類(音樂、體育、美術),中學面試科目與科目三相一致。
9.考試大綱
教育部考試中心根據(jù)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標準,制定各科考試大綱。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大綱規(guī)定了考試目標、考試內容模塊與要求、試卷結構、題型示例等,是考生學習和考試命題的依據(jù)。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大綱(2科):
《綜合素質考試大綱》、《保教知識與能力考試大綱》
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大綱(2科):
《綜合素質考試大綱》、《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考試大綱》
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大綱(15科):
《綜合素質考試大綱》、《教育知識與能力考試大綱》
《語文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等13科;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大綱(15科):
《綜合素質考試大綱》、《教育知識與能力考試大綱》、
《語文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等13科;
面試考試大綱分為三類:
《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大綱》、《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大綱》、《中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