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2014年司法考試《卷四》真題
試 卷 四
一、
參考答案(要點):
1. 執(zhí)法為民的基本涵義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等社會主義法治實踐活動,都必須以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fā)點,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與愿望,體現(xiàn)廣大人民的情感與要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正當利益,為人民群眾有效地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自主地從事各種正當?shù)慕?jīng)濟、社會、文化活動,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狀態(tài)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護。
2. 從材料可以看出,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保障人民群眾各項權利既是執(zhí)法為民理念的應有之義,又是具體的踐行方式。社會主義法治根據(jù)廣大人民的實際需求和我國的現(xiàn)實條件,從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需求出發(fā),完整地構(gòu)建了以社會成員為主體、以人民利益為核心的權利保護體系,使執(zhí)法為民理念在制度上得到了充分體現(xiàn)。
3. 依據(jù)執(zhí)法為民的理念要求,我國當前應不斷完善人民群眾權利保護體系。具體應做到以下幾方面:①保障和維護人民民主權利,堅決打擊和制裁各種危害人民群眾民主權利的行為,同時引導人民群眾規(guī)范有序地參與國家和社會的管理,理性表達利益訴求。②保障和維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并提供有效權利救濟手段。③保障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經(jīng)濟、社會、文化權利。④保障和維護少數(shù)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合法權益,為社會成員的均衡發(fā)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榮進步提供法律保障。
二、
參考答案:
甲、乙利用職務上便利實施了貪污行為,雖然客觀上獲得了26萬元,構(gòu)成貪污罪,但該26萬元不是化工廠的財產(chǎn),沒有給化工廠造成實際損失;甲、乙也不可能貪污五金廠的財物,所以,對甲、乙的貪污行為只能認定為貪污未遂。甲乙犯貪污罪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甲揭發(fā)了乙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構(gòu)成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乙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jīng)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的行為構(gòu)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義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gòu)成要件,成立受賄罪。對于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以及上述貪污罪,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丙將五金廠的26萬元挪用出來匯給乙的個人賬戶,不是為了個人使用,也不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不能認定為挪用資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實施貪污行為,客觀上也幫助甲、乙實施了貪污行為,所以,丙構(gòu)成貪污罪的共犯(從犯)。
丁將26萬元取出的行為,不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貪污罪的共犯,因為丁取出26萬元時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既不是幫助分贓,也不是行賄,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對自己名義的干股知情,并領取賄賂款,構(gòu)成受賄罪的共犯(從犯)。
戊作為回報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雖未進行股權轉(zhuǎn)讓登記,但讓丁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構(gòu)成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