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職能管轄
在我國,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管轄權沖突的主要表現
一是公安機關與審判、檢察機關地域管轄上的沖突。法院、檢察和公安部門對管轄權的理解不一致,解釋也各不盡相同,在案件的立案、批捕、起訴和審判環(huán)節(jié)上經常會出現由于這一原因而不能順利進入訴訟程序的現象。
二是同一機關內部地域管轄的沖突。主要表現為行為地與結果地、主行為地和從行為地、先受理地和后受理地等管轄沖突等。一些案件中,某地公安機關偵查后,向外地公安機關移送,而被移送地公安機關以移送地公安機關有管轄權為由不予接受,導致案件送不出、訴不了。
三是級別管轄上的沖突。公安部門內部對于級別管轄還沒有出臺可操作性的標準,導致各地在級別管轄上比較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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