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事代理行為的概念
商事代理行為是指商事代理人以營利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符號經(jīng)濟的原則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過程,其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商行為。
(二)商事代理行為的特征
1、商事代理只能來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2、商事代理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商人。
3、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
4、商事代理均屬有償代理。
5、商事代理不以“顯名”為必要。
(三)商事代理行為的分類
1、根據(jù)代理名義的不同,可分為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直接代理亦稱“顯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相對人進行商事交易活動,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商事代理。
間接代理亦稱“非顯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自己的名義同相對人進行商事交易活動,其法律后果間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商事代理。
2、根據(jù)代理權限的大小,可分為:一般代理與全權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權限受到一定限制的商事代理。
全權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不受特別限制,可以實施法律允許的一切行為的商事代理。
3、根據(jù)代理業(yè)務的范圍,可分為總代理與分代理總代理亦稱“全部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確定的區(qū)域內(nèi),可以代理被代理人從事全部業(yè)務活動的商事代理。
分代理亦稱“部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確定的區(qū)域內(nèi),只能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些業(yè)務活動的商事代理。
4、根據(jù)代理權是否具有排他性,可分為獨家代理與多家代理
獨家代理是指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
多家代理是指不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
5、根據(jù)代理人是否享有締約權,可分為締約代理與媒介代理。
締約代理是指代理人有權與第三人訂立契約的商事代理。
媒介代理是指代理人僅有權促成被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而無權代理被代理人直接與第三人訂立契約的商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