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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決定征收含有某村集體土地在內的地塊作為旅游區(qū)用地,并劃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線范圍。2007年,市國土局將其中一地塊與甲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獲得市政府發(fā)放的第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將此地塊轉讓給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發(fā)放第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后,乙公司申請在此地塊上動工建設。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張貼公告,要求在該土地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限期自行清理農作物和附著物設施,否則強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給乙公司頒發(fā)第2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后,認為此證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屬該村集體所有,向省政府申請復議要求撤銷該土地使用權證。省政府維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訴。法院通知甲公司與乙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了征地范圍內的附著物設施。某村為收集證據材料,向市國土局申請公開1997年征收時劃定的四至界線范圍等相關資料,市國土局以涉及商業(yè)秘密為由拒絕提供。
問題:
1.市政府共實施了多少個具體行政行為?哪些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如何確定本案的被告、級別管轄、起訴期限?請分別說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訴訟主張?如乙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處理?
4.如法院經審理發(fā)現市政府發(fā)放第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應如何處理?
5.市政府強制拆除征地范圍內的附著物設施應當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執(zhí)行原則是什么?
6.如某村對市國土局拒絕公開相關資料的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應采用何種方式審理?如法院經審理認為市國土局應當公開相關資料,應如何判決?
【參考答案】
1.4個,具體為:征收含有某村集體土地在內的地塊的行為,向甲、乙兩公司發(fā)放《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行為,發(fā)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行清理農作物和附著物設施的行為。上述行為均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被告為市政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維持了市政府的決定,故市政府為被告。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 《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條規(guī)定,應由中級法院管轄
某村應當在收到省政府復議決定書之日15日內向法院起訴。因為本案是經過復議起訴的,應適用復議后起訴期限。同時,《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對此種情形下的起訴期限作出特別規(guī)定,故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2款規(guī)定的一般起訴期限。
3.作為第三人,甲公司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乙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4.法院應不予認可。發(fā)放第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行為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裁判對象,但構成本案被訴行政行為的基礎性、關聯性行政行為,根據《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7條規(guī)定,法院對此行為不予認可。
5.按照《行政強制法》第四章規(guī)定,市政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應當遵循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有權陳述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書面決定強制執(zhí)行并送達當事人,與當事人可達成執(zhí)行協議;不得在夜間或法定節(jié)假日實施強制執(zhí)行,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電、停熱、停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執(zhí)行等程序和執(zhí)行原則。
6.法院應當視情況采取適當的審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政府信息。法院應當撤銷或部分撤銷不予公開決定,并判決市國土局在一定期限公開。尚需市國土局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的期限內重新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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