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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司法考試《刑法》試題精析

    來源:233網校 2006年9月22日

      從2002年以來,司法資格考試中的刑法題目一直以難度大、前沿性強、理論色彩濃而著稱,2005年的題目有比較明顯的難度降低的特征,而2006年則是一種回歸。

      一、分值知識點分布

      2006年刑法部分單選題目20分,多選30分,任選10分,案例與刑訴結合共26分,共86分。比2005年的75分多11分。

      考察的內容在卷二主要包括;刑法概述部分2分,犯罪論部分12分,共同犯罪與分則第三章、第五章結合,占10分,刑罰論部分9分,刑法各論27分。分則考點涉及六章的內容,具體為:危害公共安全罪:1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1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5分;侵犯財產罪:11分;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6分;貪污賄賂罪:3分??倓t所占比重與分則差距不大。卷四的案例題分值中大約15分是侵犯財產罪中的內容,大約3分是刑法論中的內容。總則考點重視知識點的均勻分布,但在共同犯罪部分分值比較集中。分則考點則集中在分則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

      二、試題總體特點

      06年刑法考題的難度在05年的考題之上,在04年的考題之下。從整體上講,它是02、03、04年考試的一種回歸。02、03、04年的司法資格考試的刑法部分難度比較大,并且難點主要集中在財產犯罪,在05年的時候卻轉移到了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在06年重點又回到了侵犯財產罪。從考試的角度來看,今年刑法試題比較好地實現了考試所要求的信度和效度。要實現一個考試的信度,就要求這個學科的重點它必須重點的考察,知識點上的重點必須重點考察,如果要實現一個考試的效度,就要求這個考試的難易分布比較均衡,能夠拉開檔次,在該難的地方難,該簡單的地方必須簡單,這樣才能完成選拔人才的任務。

      今年刑法考察的重點是目前中國刑法學研究和實踐中的重點。另外在題目中往往在ABCD四個選項中設計四個案例,這種考法實際上增加了考生做題的數量,也增加了難度。這種考法的好處在于,考察知識點比較完整,使得學生希望通過蒙題的方式來選擇出正確的答案的可能性很低。

      一個重大特點是今年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結合。主要體現在第四卷的大案例中,這一點顯現了中國司法資格考試的一種發(fā)展方向。

      今年的司法資格考試的《刑法》部分,整體上來說出題是比較讓人滿意的,但是也有一些缺憾。這個缺憾主要是在于個別題目措詞會讓考生出現不必要的疑惑,導致答案的不穩(wěn)定性。

      三、難點、爭議點和新知識點

      今年相比較前四年而言,獨特之處應該不是很明顯的,但是這里面有一些題目特點是比較明顯的。首先難點主要集中在三個地方:一是侵犯財產罪,而且主要集中在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這四個罪上。二是共同犯罪。三是信用卡犯罪,這一點與03年非常相似,在2003年的時候卷二刑法只考了40分,而信用卡犯罪卻占了6分,今年比例沒有03年高,但是也體現出一個非常明顯的特色。

      爭議的題目總體上比前幾年要少,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

      如卷二單選題的第6題,共同犯罪的共犯人,向司法機關提供其他共犯人在另一看守所的情況,算不算是立功的問題。根據司法解釋,共犯人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共犯人的屬于立功,這里面最核心的動詞就是“抓捕”。假如這個共犯人已經被另一司法機關抓捕,此時行為人向司法機關提供此信息的還算不算是協(xié)助抓捕?會有一些刑法學者認為是立功,但肯定也會有不同意見。我估計考試的正確答案會選D.也許出題者認為協(xié)助抓捕的范圍是比較廣的,也應該做一個廣義的解釋,因為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并沒有完全違背國民的預測可能性,所以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所以雖然我本人認為這道題是有爭議的,但估計答案還是比較確定的。

      第二個有爭議的題目,是卷二的第58題。四個選項中很顯然B和C是比較容易排除的,因為銀行工作人員乙,他雖然是撿到了他人遺忘的信用卡,但信用卡犯罪并不取決于他如何獲得這張卡(盜竊與搶劫除外),而取決于他如何使用這張卡。爭議的問題在于與03年的題目相比較,在03年的考題中,行為人拾到他人遺忘的信用卡以后,到ATM機上取款,當時給的答案是信用卡詐騙罪。但是之后中國的刑法學者大多數都認為,機器是不能被騙的,所以從機器中取錢的應該按照盜竊罪來處理。就像從自動售貨機中塞類似硬幣的金屬片來騙取財物是一樣的,都要定盜竊罪。假如今年的司法資格考試中第58題給的答案是盜竊罪的話,就會存在一個問題,2003年司法部給的答案就出現了一個錯誤答案。這道題還有一個地方有點兒缺陷,銀行工作人員乙首先從卡里取了五千元,很顯然是從自動取款機上取的,但是后面一句話卻交待的并不清楚,他說并將卡中剩余的三萬元轉入自己的借記卡,題目所給的信息并不能讓我們很清楚的了解到是在銀行柜臺上辦理的,還是就在取款機上辦理的。我們只能推定他就是在取款機上進行的。這樣一個信息的不準確會導致答案的不確定。

      最后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是卷四的案例題,在乙所犯的搶劫罪,是盜竊轉化為搶劫?還是詐騙轉化為搶劫?還是搶奪轉化為搶劫?卻存在一個爭議。首先會很容易的排除詐騙的轉化,因為雖然乙對甲進行了欺騙,但是大家都很清楚盜竊和詐騙的本質區(qū)別不在于是否發(fā)布了虛假信息,而在于受騙人是否基于認識錯誤而處分了自己的財產。顯然在題干里面沒有給出處分的信息,所以詐騙被排除。但是盜竊還是搶奪,卻會存在一個巨大的爭議,因為如果定盜竊的話,這是一個典型的公開盜竊,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第一條卻明確的將盜竊罪界定為“秘密竊取”。如果界定為搶奪罪,則很難看到對物的暴力,很難看出有“奪取”行為。

      這些爭議點的解決取決于刑法的理論和學說,或者通常所說的答題標準。

      今年考試中的錯誤是比較少的,典型的個人認為有問題的是卷二的第59題。這道題目本身也是比較簡單的,但說法卻是有問題的。在C選項和D選項中都使用了“構成”這樣的詞,而這一點會造成巨大的認識混亂。因為即使認為是吸收犯,那么兩個行為也是分別構成了兩個罪名。從律師資格考試到司法資格考試,刑法考題中的“構成”、“符合”、“觸犯”這幾個詞,一直被不規(guī)范的使用。

      今年的新點比起02、03年是比較少的,主要是卷二的第15題,關于敲詐勒索的知識點考察的內容很新穎。即如果行為人為了正當的目的而去勒索財物,能否構成敲詐勒索罪?一般的觀點認為,如果行為人是為了正當的目的,他的行為本身也是具有一定的正當性,所以可以成為免責事由。但是為了正當的目的而采取了過分的手段,又是可以構成犯罪的。具體到第15題中,A選項中有脅迫,但是目的是有正當性的。C選項與A選項是相同的,也是為了一個正當的目的。所以正確答案也就只能有一個B選項了。但這里面還有一個D選項,作為考試來講它的干擾性不是很強,但作為一個刑法知識點來講,它卻沒那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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