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許可的費用
第五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jīng)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另,聽證不收費。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