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管轄中的軍地互渉案件的管轄幾乎成了各種考試的必考內(nèi)容,尤其是司法考試,幾乎每年必考。
最高法院《刑訴法解釋》第20條和第21條對軍地互渉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第20條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含軍內(nèi)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第21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一)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qū)內(nèi)犯罪的;(二)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xù)后犯罪的;(三)現(xiàn)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nèi)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四)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nèi)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BR> 很多初學者在記憶這兩條規(guī)定的時候,覺得很難記住,也不容易理解。其實,總結這兩條的規(guī)定,可以得出一個口訣,即:“分別管轄加兩個同時、三個例外”,而且一般情況下,主要記住“兩個同時、三個例外”就可以了。“分別管轄”是指,軍人和非軍人共同犯罪,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轄,但是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兩個同時”是指,犯罪時和發(fā)現(xiàn)犯罪時“同時”具備軍人身份,才由軍事法院管轄:“三個例外”是指,“需與服役期間一并處罰”、“軍人犯違反職責罪”和“涉及國家軍事秘密”這三種情況例外。為了便于理解,下面舉例說明:
【例1】張某于2002年5月進入部隊服役,服役期是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2003年4月,發(fā)現(xiàn)張某在2001年2月曾伙同他人實施過搶劫,那么對張某的搶劫罪應由軍事法院還是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轄?
【解答】由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轄。
【例2】李某于2001年3月進入部隊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2003年3月李某如期退役。2003年10月,發(fā)現(xiàn)李某在2001年11月曾伙同他人實施過盜竊,那么對李某的盜竊罪應由軍事法院還是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轄?
【解答】由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轄。
【例3】孫某于2001年8月進入部隊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8月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孫某如期退役。2004年10月,發(fā)現(xiàn)孫某在2002年11月曾盜竊過部隊軍用物資,那么對孫某涉嫌盜竊軍用物資罪應由軍事法院還是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轄?
【解答】由軍事法院管轄。
【例4】陳某于2001年12月進入部隊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12月至2003年12月。2002年9月,在服役期間,陳某因盜竊某小區(qū)居民價值2萬元的白金項鏈而被抓獲。抓獲后,陳某又主動交代其在2000年6月還盜竊過某商場1萬元現(xiàn)金。那么對陳某的兩次盜竊罪應由軍事法院還是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轄?
【解答】由軍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