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題目:
甲某在擔任某國有公司業(yè)務員期間,負責向各批發(fā)零售商發(fā)貨。自97年1月至98年6月間,多
次收到貨款后不上交公司,共計20余萬元,用于注冊了一家私人公司。公司從賬目上發(fā)現(xiàn)應收貨款與實收貨款不一致。追問貨款去向時,甲某交待了將多筆貨款用于注冊公司的事實。請問,在該案的適用中,怎樣適用刑法的溯及力問題?( )
A.對該案應當適用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認定為挪用公款罪
B.對該案應當適用95年生效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決定》認定為挪用資金罪
C.對該案應當適用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認定為貪污罪
D.對該案應當適用95年生效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決定》認定為侵占罪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