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設定之后,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yōu)先受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zhí)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轉占有,各國民法規(guī)定不一,在中國,凡以動產作抵押的,一般移轉占有。國外民法中將對動產或移轉占有而設立的擔保稱為質,而將不動產或不移轉占有所設立的擔保稱為抵押,中國未有此區(qū)別,統稱為抵押。抵押一經設立生效,即在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產生權利義務:抵押權人除了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外,有權占有或監(jiān)督抵押物,有權請求抵押人償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費用,并有權限制抵押人對抵押物的處分,但抵押權人不取得對抵押物的使用權。抵押人則享有對抵押物的處分權,但須事先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并有義務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擔保價值,抵押人有再設定抵押的權利。抵押由于主債履行,抵押物滅失、抵押權實現而消滅。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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