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撤單或者大額申報、撤單,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并進行與申報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構成操縱。
2、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的,構成操縱。
3、對合約或合約標的物作出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并進行與其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的,構成操縱。
4、在臨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當手段規(guī)避持倉限制,形成持倉優(yōu)勢,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構成操縱。
5、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6、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本規(guī)定行為的,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內容如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倉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xiàn)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