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在二建報考審核過程中發(fā)現使用假學歷、假證書如何處理?
答:凡使用假學歷證書的報名者在資格審核過程中一旦被查出,假學歷證書將予以沒收,考生報名信息將錄入全省假證庫,同時視情節(jié)輕重嚴肅追究當事人的相應責任,且支付的報名費用不再退回。請考生慎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
《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摘錄)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ㄒ唬y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guī)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ǘ┙浱嵝讶圆话匆?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ㄈ┰谠嚲硪?guī)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ㄋ模┪丛谝?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ㄎ澹┪从靡?guī)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guī)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fā)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ㄒ唬┏u、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ǘ┗ハ鄠鬟f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ㄈ┕室鈸p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ㄋ模﹤卧臁⑼扛淖C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ㄎ澹┳屗嗣懊斕鎱⒓涌荚嚨?;
?。┍救穗x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ㄆ撸┡c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ò耍├猛ㄓ嵐ぞ?、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fā)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ǘ┚芙^、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ㄋ模┢渌麛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yè)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十五條 在評卷工作中,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ㄒ唬┩豢颇吭嚲泶鸢肝淖直硎?、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二)未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ㄈ┯械诹鶙l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條 按照本規(guī)定2年內或者3年內不得參加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期限,應當自發(fā)生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日起,按周年計算。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可以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報名,但應當在期限屆滿后參加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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