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8022 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guī)定 【2017精講班課程試聽>>】
1、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
2、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針對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情形,不能認定為訴訟代理人已獲得特別授權,即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