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特殊構成要件
特殊構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它們不是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別同一般要件構成法律責任。
(1)特殊主體
在一般構成要件中對違法者即承擔責任的主體沒有特殊規(guī)定;只有具備了相應的行為能力即可成為責任主體。而特殊主體則不同,它是指法律規(guī)定違法者必須具備一定的身份和職務時才能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指刑事責任中的職務犯罪,如貪污、受賄等,以及行政責任中的職務違法,如詢私舞弊、以權謀私等。不具備這一條件時,則不承擔這類責任。
(2)特殊結果
在一般構成要件中,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fā)生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特殊結果中則要求后果嚴重、損失重大,否則不能構成法律責任。如質量監(jiān)督人員對工程的質量監(jiān)督工作粗心大意、不負責任,致使應當發(fā)現(xiàn)的隱患而沒有發(fā)現(xiàn),造成嚴重的質量事故,那么他就要承擔玩忽職守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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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無過錯責任
一般構成要件都要求違法者主觀上必須有過錯,但許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則不要求行為者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fā)生,那么,受益人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主要反映了法律責任的補償性,而不具有法律制裁意義。
(4)轉承責任
一般構成要件都是要求實施違法行為者承擔法律責任,但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些法律責任則要求與違法者有一定關系的第三人來承擔。如未成年人將他人打傷的侵權賠償責
任,應由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