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投標管理
(1)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2)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3)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4)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5)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6)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7)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組成:《合同協(xié)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
3.承包人的合同管理程序:合同評審→合同訂立→合同實施計劃→合同實施控制→合同綜合評價→有關知識產權的合法使用。
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原則
(1)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設備損壞造成的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
(2)承包人的施工設備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fā)包人、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fā)包人承擔。
(5)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fā)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6)停工期間按照發(fā)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5.專業(yè)分包合同中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工作
(1)承包人的工作
1)提供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及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組織分包人參加發(fā)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合同約定的設備和設施,并承擔因此發(fā)生的費用。
4)隨時為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2)分包人的工作
1)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施工、竣工和保修。
2)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tǒng)計報表。
3)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
6.違法分包行為
(1)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2)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4)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5)專業(yè)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yè)工程中非勞務作業(yè)部分再分包的。
(6)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7.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賠的事件
(1)發(fā)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3)由于監(jiān)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4)發(fā)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5)發(fā)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6)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fā)生的損失或費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guī)變化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