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火制度
建立義務消防隊,人數不少于施工總人數的l0%;建立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2.消防器材的配備
臨時搭設的建筑物區(qū)域內每100m2配備2只10L滅火器。
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 。應配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池)、黃砂池,且周圍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機具間等,每25m2配備一只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庫應配備數量與種類合適的滅火器、高壓水泵。
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其進水口一般不應小于兩處。
室外消火栓應沿消防車道或堆料場內交通道路的邊緣設置,消火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120m,消防箱內消防水管長度不小于25m。
3.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不得在高壓線下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危險物品與易燃易爆品距離不得少于3m。
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yè),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yè)必須執(zhí)行審批制度。
4.掌握施工現場消防管理
(1)施工組織設計要有消防方案及防火設施平面圖,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公安監(jiān)督機關審批或備案。
(2)電焊工、氣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yè),要有操作證和動火證。動火證當日有效,動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動火證手續(xù)。
(3)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m,兩瓶與明火作業(yè)距離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內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4)從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險作業(yè)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必要時派專人看護。
(5)施工現場嚴禁吸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6)施工現場動火作業(yè)必須執(zhí)行審批制度。
(7)易著火的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消防車能駛到的地方,并應設在下風方向。
(8)易燃露天倉庫四周內,應有寬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作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礙物。
(9)有明火的生產輔助區(qū)和生活用房與易燃堆垛之間,至少應保持30m的防火間距。有飛火的煙囪應布置在倉庫的下風地帶。
(10)焊、割作業(yè)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fā)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
(11)焊、割作業(yè)時乙炔發(fā)生器和氧氣瓶之間的存放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
(12)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yè);
(13)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yè),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不準進行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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