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會計是溝通法律與會計的中間橋梁,在涉及財會專門問題的法律事項處理中發(fā)揮著重要的專業(yè)支持作用。但是,我國學界關于法務會計的含義、特征、假設與原則等基本問題的看法,仍是眾說紛紜。這種狀況嚴重制約著我國法務會計理論和實踐的發(fā)展。本文是筆者近年來獨立探索的初步成果,以期能把握法務會計的本質內涵,揭示其特征和發(fā)展方向,為今后制定法務會計準則提供理論支持。
一、法務會計的三種觀點評述
(一)法務會計的三種觀點
法務會計是會計與法律相結合的邊緣學科或專業(yè)技能,這一點理論界與實務界已取得共識。但是,法務會計的內涵是什么?它研究和解決什么問題?依舊是各持一詞,差異甚大。歸納起來,各家觀點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會計法律問題論、法律會計問題論與法律會計雙問題論。
會計法律問題論認為,法務會計研究和解決會計中的法律問題,它研究如何規(guī)范和保護會計人員的職業(yè)行為,維護其合法權利,支持會計職業(yè)界發(fā)揮社會賦予它的角色作用,或者是以會計與法律知識處理財務事實與企業(yè)違法問題的關系,并運用于法律上的鑒定,以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這種觀點的代表主要是戴德明、周華 (2001) [1]和趙萍、付堯(2003)[2]等。
法律會計問題論認為,法務會計研究和解決法律中的會計問題,它是將會計、審計與調查技術相結合,對經濟案件或糾紛中的財會事實進行計算、檢驗、分析、認定,將證據規(guī)則與之相結合并給法庭提供相關證據,其主要內容是訴訟支持與調查會計。國內外學者持此觀點的最多,其主要代表是美國著名會計學家G.杰克。貝洛各尼與洛貝特。J.林德奎斯特( G.Jack Bologna & Robert J. Lindquist,1995)[3]、加拿大會計學家斯考特(Scott,轉引自蓋地、張敬峰,2003)[4]、我國學者蓋地(1999)[5]、喻景忠(1999)[6]、張秀梅(2002)[7]等。
法律會計雙問題論認為,法務會計既研究和解決會計中的法律問題,也研究和解決法律中的會計問題。換言之,法務會計一方面要查明相關財會問題,調查、收集、固定證據,形成專家意見,并運用于法庭作證;另一方面還需分析法律問題出現(xiàn)的原因、性質、責任及如何適用法律追究責任人的刑事犯罪或民事賠償責任等。這種觀點的主要代表是李若山(2000a、2000b)[8][9]、馮萌、李若山等(2003)[10]、趙如蘭(2001)[11]、李艷(2004)[12]等。
(二)三種觀點的綜合評述
筆者認為,研究和認識法務會計,應以法務會計工作為中心,將法務會計工作、法務會計人員、法務會計技能或理論三方面相結合。換言之,法務會計應是法務會計人員運用法務會計技能或理論從事法務會計工作。理解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只有知道哪些人從事哪些工作才能在實務上進行有效的規(guī)范和管理,理論上才能進行系統(tǒng)的概括和總結,形成一定的理論或技能,并用于指導實踐。目前,國內外有較多人僅從專業(yè)技能或工作等一方面去理解法務會計,故經常造成一些誤解,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把握“三結合”這把鑰匙。
以上三種觀點都是從會計與法律相結合的角度來認識法務會計,都認為法務會計是會計學的一個新分支,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從“三結合”的角度看,會計法律問題論與法律會計雙問題論的缺限是十分明顯的。在處理經濟案件或法律事項時必須解決事實與法律兩方面的問題。根據社會專業(yè)化分工的基本原則,法律問題應由公安司法人員或律師等法律工作者解決,一般的事實問題也由法律工作者自己查清,只有較為復雜的專門性問題才交由相關領域的專業(yè)技術人員處理,如醫(yī)學問題交法醫(yī),指紋、腳印問題交痕跡專家,會計資料交會計專家處理等。因此,作為會計專業(yè)人員的法務會計,只能處理事實問題當中的會計問題,而會計法律問題論未能理解這一社會專業(yè)化分工的要義,讓會計工作者從事法律工作,自然不合道理。另外,從理論或學科角度看,法務會計應是探討法務會計實踐活動及其規(guī)律的學科,而如何規(guī)范一般會計行為及保護會計職業(yè)人員合法權益等問題屬于會計法學的范疇。法律會計雙問題論認為法務會計人員應同時處理會計與法律兩方面的問題,除有違專業(yè)化分工的基本原則外,加重了法務會計人員的負擔,混淆了兩者的界限,有可能干擾法務會計人員做好其本職工作。由此可見,只有法律會計問題論把握了法務會計的基本方向,但是這種觀點的學者多從法務會計的業(yè)務技能和特征上去理解法務會計,未能深刻認識到它的社會分工基礎上的法律服務特性,更未能從“三結合”角度全面加以考察。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務會計的許多典型案例是會計人員的違法犯罪案件,如安然事件、銀廣夏事件等,它們既是會計事件, 又是法律事件。國內許多學者就是從這種特殊事件的角度來觀察和理解法務會計的,因此難以認識到法務會計的本質和全貌。實際上,即使是這些雙重性質的案件或事項,其處理程序依然是法律工作者處理法律及其力所能及的一般性事實問題,法務會計工作者處理會計事實問題的分工協(xié)作關系。
二、法務會計的根本起因及內涵
二戰(zhàn)期間,美國FBI雇用了500多名會計師作為特工人員,檢查與監(jiān)控了大約5.38億美元的財務交易(張?zhí)K彤,2004)[13],是一種早期的法務會計實踐活動。另據李若山等人的考察[8],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美國出現(xiàn)了大量的內部股票舞弊案和儲蓄信貸丑聞,查辦這些案件需要既懂會計又熟悉法律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參與,從而產生了法務會計。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武漢大學、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課題組,2003)[14],改革開放初期的八十年代,因經濟體制轉換與法律制度不健全,經濟生活中出現(xiàn)了大量的貪污受賄、經濟詐騙等案件,為解決這類案件中的財會專門問題,我國檢察院系統(tǒng)率先設立了司法會計技術部門,從而產生了我國的司法會計(我國法務會計的起源和重要組成部分,此觀點的闡述限于篇幅此處從略)。這是因為,查辦或處理如上這類經濟案件或法律事項離不開對會計資料的調查和驗證,而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是對一系列經濟業(yè)務的逐級匯總與概括,具有高度的綜合性與專業(yè)性,公安司法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如律師)等受其專業(yè)知識與技能的限制難以理解和判斷,以致無法查清、認定相關的財務會計事實,不得不求助于會計專業(yè)技術人員。這就是法務會計產生的根本原因。
由此可見,法務會計是在社會專業(yè)化分工基礎上形成的會計界對法律界的專業(yè)支持,是會計專業(yè)人員為解決或處理法律事項或問題提供的專業(yè)服務。法務會計所提供的會計專業(yè)服務可分為三種類型,即專家證據、專家輔助和專業(yè)咨詢。所謂專家證據服務,是指法務會計人員以專家證人或鑒定人身份出席法庭就案件或法律事項的財會專門問題發(fā)表專家意見。專家意見中只能就法庭據以查明的案件事實涉及的財會專門問題作出鑒別和判斷,不能直接對法律問題發(fā)表意見。因為,法律適用屬于法官的職權范圍。所謂專家輔助服務,是指法務會計人員以專家助理的身份作為法律事項承辦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邊助手,隨時為其解答或處理相關的財會問題。所謂專業(yè)咨詢服務,是指法務會計人員以專業(yè)顧問的身份受法律事項承辦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會計調查、取證、評估損失、追蹤財產、解答會計問題等服務。這里的關鍵是法務會計人員的身份,身份不同則業(yè)務性質也不同。另外,按照所要處理的法律事項是否進入訴訟程序,可將法務會計服務區(qū)分為訴訟服務與非訴訟服務兩類。
總之,法務會計的含義可概括為:作為一種工作或職業(yè),法務會計是指為處理涉及財產權益的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項依法提供專家證據、專家輔助和專業(yè)咨詢的會計服務活動;作為一門學科,法務會計是運用會計、審計知識和調查技術,并結合證據規(guī)則,研究法務會計活動及其規(guī)律的邊緣性會計學科。理解以上定義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務會計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會計服務活動,與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審計不同的是,它是專為處理或解決法律事項或問題服務的。第二、法務會計所要解決的是法律事項涉及的財會問題,目的是查明法律案件或事項涉及的財會事實,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提供專家證據等。第三、法務會計圍繞法律事項開展工作,而不是針對會計實體、被審計單位或經濟實體。換言之,法務會計是就事論事。并且,這里的法律事項本質上是含有財產權益的社會關系,表現(xiàn)為具體的案件、糾紛和未決事項,分為訴訟與非訴訟法律事項兩類。第四,法律事項必須具有財產權益的內容,如果不涉及財產權益,就不需要法務會計。例如,污辱誹謗、名譽糾紛、行政處分等,因為不涉及財產權益,就不需要法務會計。另外,一些財產權益內容較為簡單、具有一定經濟知識和經驗的當事人和承辦人能夠自已處理的事項,如一般的交通事故、簡單的借款糾紛、房地產交易糾紛等,也無需法務會計參與。只有那些涉及較為復雜的會計過程和會計資料的法律事項才需要法務會計提供專門的技術服務。第五,定義中的法律事項不同于經濟案件、經濟糾紛或經濟事項。因為離婚、繼承、保險理賠等一般不稱為經濟案件或糾紛的事項越來越涉及復雜的財產問題,處理這類事項需要法務會計的專業(yè)支持。第六,法務會計人員提供專業(yè)服務時必須依法進行,包括依照《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訴訟法》和《證據規(guī)則》等法律的標準和程序,只有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能依照會計準則、審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等行業(yè)規(guī)范,且不能與前者發(fā)生沖突或矛盾。
三、法務會計的基本特征
所謂特征是一事物與他事物相區(qū)別的內在屬性與外在表征。也許是人們對法務會計的認識還不夠深入,目前國內外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幾乎空白,這無疑是個缺憾。筆者根據自己的理解試圖概括出法務會計的幾個基本特征,希望能對人們正確認識和運用法務會計有所助益。
(一)法律服務性
會計是一種服務性的活動,就是向有關各方提供定量的財務信息,幫助人們對企業(yè)或非企業(yè)實體中的資源安排和使用作出決策[15].同樣,法務會計也是一種服務性活動,它為法律事項的處理或解決服務,是會計工作者對法律工作者或當事人的專業(yè)支持,是將會計語言翻譯成法律語言,以幫助解決法律問題,因而具有法律服務性。需要注意的是,應當從前述“三結合”的角度來理解法務會計的法律服務性,它是法務會計人員運用會計技能或理論服務于法律事項的處理,因而不僅具有專業(yè)性、服務性,還具有職業(yè)性。
在財務會計中,會計為投資者、債權人、供應商、政府機構、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提供其決策所需的會計信息,表現(xiàn)為決策服務性;在獨立審計中,審計師站在公正立場鑒證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以合理保證信息使用人獲得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表現(xiàn)為社會服務性。只有法務會計是專為法律事項的處理而協(xié)助法律工作者查證相關的財會事實,表現(xiàn)為法律服務性。由此可見,法律服務性是法務會計的根本屬性,了解這一點對于法務會計的理論與實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法律事項性
法務會計是就事論事,它圍繞法律事項開展業(yè)務,因法律事項的發(fā)生而引起,并隨著法律事項的解決而終結。不過,法務會計是協(xié)助而非直接處理或解決法律事項,它是查明或認定法律事項所涉及的財會事實。這是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管理會計的根本區(qū)別之一。實際上,這里的法律事項相當于財務會計中的會計實體,正像會計實體劃定了財務會計的空間活動范圍一樣,法律事項劃定了法務會計的空間活動范圍??梢?,法務會計具有鮮明的法律事項性特征。并且,這一特征決定了法務會計不適用財務會計的會計實體、會計分期與持續(xù)經營假設。因為,在法務會計中,凡是法律事項涉及的財會事實都必須查清,并不局限于某一會計實體或某一會計期間,也不問該實體是否處于持續(xù)經營狀態(tài)。因此,筆者認為,法律事項是法務會計的核心概念之一。
(三)調查取證性
法務會計的核心內容就是對法律事項涉及的財會問題進行調查,收集、固定證據,并據此形成結論性專家意見,用于法庭作證或供當事人自行解決糾紛、處理未決事項。這是法務會計與其它會計、審計的最大、最明顯的區(qū)別。國內外許多學者正是根據這一特征來對法務會計進行定義的。也許有人會說,審計也有此特征。這不完全正確。審計一般是對被審單位的內控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基礎上對有關項目和交易進行實質性測試,并收集相應的審計證據,它不如法務會計進行的是專項調查,深入而細致,并要與證據規(guī)則相結合,針對性地收集、固定證據。另外,審計報告與法務會計的專家意見的目的和用途完全不同。
(四)價值量化性
貨幣計量是財務會計的四個基本假設之一,因為只有通過貨幣或價值手段才能將各項具體的經濟業(yè)務或財產進行匯總,從而得到會計實體的經濟總量信息,以利于綜合判斷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xiàn)金流量情況。在法務會計中,一方面法律事項所涉及的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絕大多數都表現(xiàn)為貨幣計量信息;另一方面,為獲得處理法律事項所需的犯罪金額、糾紛金額、損失金額等必須對該法律事項相關的財會事實進行價值量化、分類和匯總??梢姡▌諘嬓枰詢r值量化手段匯總法律事項涉及的財會情況(如占用公款一百萬元等),以利于司法人員或當事人對案件或糾紛進行定性和處理,因而具有價值量化性特征。
(五)法律標準性
法務會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為了查明法律事項涉及的財會事實,法務會計人員必須依照《公司法》、《訴訟法》、《證據規(guī)則》等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規(guī)定辦事,而現(xiàn)實中的會計資料、審計報告等是依照會計準則與制度、審計準則等行業(yè)規(guī)范編制或形成的。這就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這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等進行檢查與驗證,如有沖突必須以法律規(guī)定為準。當然,在我國,會計準則、制度等行業(yè)規(guī)范作為政府規(guī)章是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最低一級),司法人員辦案一般是依照法律、參照規(guī)章。但是,由于司法人員及當事人等對專業(yè)性很強的會計行業(yè)規(guī)范知之甚少,往往難以或不予參照,有時還會造成其法律職業(yè)判斷或當事人一般認識與會計人員的職業(yè)判斷產生分歧,這就需要既懂會計又熟悉法律的法務會計人員依照法律標準做好溝通和協(xié)調工作。
(六)廣泛應用性
法務會計是會計界為法律界提供專業(yè)服務,是會計實務對法律實務的支持。在現(xiàn)代社會中,各種各樣的社會經濟活動都要受到法律調整,當人們在處理經濟糾紛等法律事項時只要遇到自身難以解決的財會專門問題,就需要法務會計提供專門服務。因此,法務會計在行政、司法機關、銀行、保險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他大型企業(y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將得到廣泛應用。并且,法務會計服務的項目也十分廣泛。正如(香港)德勤財務調查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黎嘉恩先生所說,法務會計的服務范圍包括“洗黑錢”調查、公司內貪污調查、電子商務交易真實性調查、商標注冊權調查、資產追蹤、欺詐調查等,幾乎涵蓋了所有你能想到的與財務有關的問題[16].
此外,法務會計還具有爭議性、一次性等特點。其意是說,法務會計出現(xiàn)于爭議場合,為解決爭議服務,隨著爭議的解決而結束,一事一處理,不具有重復性
四、法務會計的功能和內容
(一)法務會計的功能
法務會計的功能是指法務會計所固有并由其本質決定的查證財會事實與保障法律實施的潛在能力。查證財會事實是法務會計的技術功能,它是指法務會計人員憑其專業(yè)知識和經驗接受公安司法人員、當事人或其律師等的指派或委托,為其調查、驗證相關的財會事實,收集、固定證據,并發(fā)表專家意見,作為他們認定案件事實、處理糾紛或未決事項的依據。保障法律實施是法務會計的社會功能,它是指通過法務會計人員的調查、取證及對案件、糾紛或未決事項解決的有效參與,及時查清事實真相,使這些法律事項得到正確處理,從而保障會計規(guī)范及其他有關法律的正確實施。
法務會計的兩項功能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它們互相依存,相互促進。離開了技術功能,其社會功能將無法實現(xiàn);離開了社會功能,則其技術功能失去存在意義。因此,兩項功能必須同時發(fā)揮作用,目前理論研究中廣泛存在的只重視技術功能,而忽視社會功能的現(xiàn)象理應盡快得到糾正。這是因為,一般情況下一項功能的實現(xiàn)往往意味著另一項功能的實現(xiàn)。但是,從查證財會事實到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中間還需公安司法人員、律師等正確履行職責和當事人的有效配合。所以,法務會計功能的全面實現(xiàn),需要各方的通力配合,法務會計業(yè)務及其管理應尋求各方力量相互推動與制衡的有效機制。
功能與作用都是對事物使用價值屬性的反映。功能為事物內在的使用價值,指明其潛能;作用為事物實現(xiàn)的使用價值,指明其在現(xiàn)實生活中發(fā)揮的實際效果。換言之,作用為事物功能的實現(xiàn)狀態(tài)。因此,法務會計的作用就是法務會計功能的實現(xiàn)狀態(tài)或外在表現(xiàn),即其在法律實施過程中所發(fā)揮出來的影響,主要體現(xiàn)為法務會計的專家支持、檢查監(jiān)督、信息反饋等方面。
(二)法務會計的內容
關于法務會計的內容,目前學界說法各異,有人說是訴訟支持與調查會計,有人說主要是專家證人與企業(yè)估價,還有人按服務領域區(qū)分為稅收理算會計、債權、債務理算會計、保險理賠會計、海損理算會計、社會公正會計等。但是,對于這些項目的具體含義和內容,未能作出較為詳細的解釋,所以仍然難以讓人準確理解。實際上,在法務會計尚不成熟的條件下,它的內容只能根據其內在含義來確定,具體有哪些項目可從各個角度來表述,也可以按委托人的需求項目來反映,所以必然各有各的說法,交叉重復在所難免。筆者認為,按照法律事項所反映的經濟內容進行歸類較為合適,這樣法務會計的內容主要有稅收法務會計、保險法務會計、海損法務會計、破產清算法務會計、反傾銷法務會計等。它們分別是對稅收、保險、海損等法律事項處理過程中查證財會事實提供的會計專業(yè)服務。需要注意的是,稅收法務會計不同于稅務會計,保險法務會計不同于保險(業(yè)務)會計,也不同于保險企業(yè)會計。這是因為,法務會計以出現(xiàn)法律問題或事項為前提,它為解決爭議服務,具有爭議性,而正常情況下的納稅核算、保險業(yè)務核算等屬特殊業(yè)務會計,它們不需要考慮訴訟程序和證據規(guī)則等,不具有爭議性,因而不是法務會計。此外,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法務會計的業(yè)務領域包括中介法務會計、司法會計和內部法務會計[17], 它們分別是中介財會專業(yè)機構、公安司法機關的司法會計機構或人員、政府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內聘法務會計人員提拱的專業(yè)支持服務。這些領域的業(yè)務區(qū)別主要在于崗位或身份不同,內容上因需而定,沒有特別限制。法務會計的業(yè)務領域包括中介法務會計、司法會計和內部法務會計[17], 它們分別是中介財會專業(yè)機構、公安司法機關的司法會計機構或人員、政府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內聘法務會計人員提拱的專業(yè)支持服務。這些領域的業(yè)務區(qū)別主要在于崗位或身份不同,內容上因需而定,沒有特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