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聲明。乙于2009年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quán)利。2009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quán)的時間為20天。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A、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
B、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
C、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20日
D、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短期訴訟時效的期間和中止。(1)出售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10月1日前)發(fā)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xù)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乙2009年9月20日出差遇險耽誤的20天,只有進入10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所以本題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