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分公司和子公司由于出資不同各自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因此識別清楚對起訴非常重要,否則將訴訟主體搞錯,將使訴訟在程序上敗訴。為正確識別請掌握以下幾點:
?。?)分公司的特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第39條規(guī)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地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按此規(guī)定,分公司具有以下特點:
?、偈枪镜姆种C構;
?、诰哂袪I業(yè)資格;
?、鄄痪哂蟹ㄈ速Y格。
?。?)子公司的特點:
子公司是其一定數(shù)額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而由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股份控制的經濟關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子公司的特點是:
?、僮庸镜囊欢〝?shù)額股份被某公司持有并加以控制。
?、谧庸揪哂歇毩⒌姆ㄈ速Y格。
?。?)認清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相同點和不同點才有利于識別。
相同點:都具有經營資格,有自己的辦公場所;
不同點:
?、俜止静痪哂衅髽I(yè)法人資格,不能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成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yè)法人資格,可以依法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②企業(yè)名稱不同。分公司是將組建分公司的名稱放在前面,后面是某某地名加分公司;子公司可以自行起名稱,不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稱
③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yè)工商登記中的內容不同,具體體現(xiàn)在出資上。其法律依據(jù)是我國《公司法》第13條的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 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依法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點評】關于這類基本概念的內容,教材中并沒有明確的講解,需要大家在學習中深入思路與理解,這些基本理論性內容如果學的比較扎實的話,可以更好的幫助您理解法律規(guī)定。對于注會經濟法教材,第二章物權法、第七章企業(yè)破產法和第十三章票據(jù)法律制度的內容理論性較強,建議大家在看書時對于理論性的內容要了解,針對考試,重點掌握這些章節(jié)中所引述的相應法律規(guī)定的原文,在教材中如果看到“根據(jù)《XXX法》的規(guī)定……”,那么其后面的規(guī)定要深入的理解和消化。
2.請總結各類企業(yè)會議召開的通知時間
【解答】
會議通知時間
會議性質 |
通知或公告時間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 |
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會議 |
會議召開2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
股份有限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會議 |
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
召開年會或者臨時會議應向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進行公告 |
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會議 |
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董事會會議 |
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或委員 |
【點評】類似這樣的總結還有很多,建議考生自己多總結和概括,例如:公司法中臨時會議的召開條件、會議召開條件、各類企業(yè)組織形式的比較等,都可以自己通過看書學習來總結的。
3.如何理解《破產法》中涉及的撤銷權?
【解答】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的減少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破產法》設置撤銷權制度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維持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確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無償轉讓財產。
無償轉讓財產是指債務人在沒有取得對價的情況下,將屬于自己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這里需要注意,無論第三人主觀上是否為善意,管理人均有權撤銷該行為,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是指債務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同類價格的條件,或者明顯高于市場同類價格的條件,與他人進行交易,由于這兩種情況均會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管理人有權撤銷該行為。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是指債務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對于本來沒有設定財產擔保的主債務又設定財產擔保,這種通過擔保方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是指債務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申請前1年內,對于本來沒有到期的債務,提前予以清償。債務的到期與否,以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來確定,如果債務尚未到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就已經履行了債務,即可以認定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管理人有權請求撤銷該行為。如果債務清償時間雖有提前,但在破產案件受理時已經到期,則應視為未提前清償,因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債務人有權對已到期的債務自由清償。
例如:假設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某企業(yè)的破產案件,2008年12月10日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可以算出破產案件受理前1年是2007年9月10日,也就是從2007年9月10日~2008年9月10日這個期間內,破產企業(yè)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男袨槭菬o效的。
?。?)放棄債權
放棄債權是指債務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于依法或者依約享有的債權,予以放棄。債務人放棄債權,等于是放棄了財產或者財產利益,所以性質上與債務人以無償轉讓財產方式損害債權相同,這種情況下,無論第三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管理人均有權請求撤銷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