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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來源:233網校 2016年1月26日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稅務登記管理

      (二)掌握賬簿和憑證管理、發(fā)票管理

      (三)掌握納稅申報

      (四)掌握稅款征收和稅務檢查

      (五)熟悉稅務行政復議和稅收法律責任

      (六)熟悉稅收法律關系

      (七)了解稅收征收管理法、適用范圍

      第一節(jié) 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稅收征收管理法

      稅收征收管理法是調整稅收征收與管理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稅收征管法律、國家權力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稅收征管行政法規(guī)和有關稅收征管的規(guī)章制度等。稅收征收管理法屬于稅收程序法。

      二、稅收法律關系

      (一)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是稅法所確認和調整的稅收征納主體之間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1.稅收法律關系主體。

      (1)征稅主體。

      (2)納稅主體。

      2.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

      3.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

      (二)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征稅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1)征稅主體的職權。

      (2)征稅主體的義務。

      2.納稅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1)納稅主體的權利。

      (2)納稅主體的義務。

      三、稅收征收管理法律體系

      第二節(jié) 稅務管理

      一、稅務管理

      稅務管理是稅收征收管理機關為了貫徹、執(zhí)行國家稅收法律制度,加強稅收工作,協(xié)調征稅關系而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實施的基礎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為。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管理、賬簿和憑證管理、發(fā)票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等。

      二、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申請人

      (二)稅務登記主管機關

      縣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三)稅務登記證件

      1.稅務登記證件的內容。

      2.稅務登記證件的使用。

      3.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

      (四)稅務登記的內容

      1.設立稅務登記。

      (1)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3)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4)稅務登記證件的發(fā)放。

      2.變更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是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后,因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需要對原有登記內容進行更改,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的稅務登記。

      3.停業(yè)、復業(yè)登記。

      停業(yè)、復業(yè)登記是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因自身經營的需要暫停經營或者恢復經營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稅務登記手續(xù)。

      4.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進行臨時性的生產經營活動時,按規(guī)定申報辦理的稅務登記手續(xù)。

      5.注銷稅務登記。

      注銷稅務登記是納稅人由于出現(xiàn)法定情形終止納稅義務時,向原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取消稅務登記的手續(xù)。

      6.非正常戶處理。

      7.扣繳稅款登記。

      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五)“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

      三、賬簿和憑證管理

      (一)賬簿的設置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發(fā)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賬簿。

      2.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的專業(yè)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3.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二)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及其處理辦法的管理

      1.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tǒng)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guī)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3.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

      (三)賬簿、憑證等涉稅資料的保存和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fā)票管理

      (一)發(fā)票的種類、聯(lián)次和內容

      1.發(fā)票種類。

      發(fā)票的種類通常按照行業(yè)特點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項目劃分為普通發(fā)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專業(yè)發(fā)票三種。

      2.發(fā)票的聯(lián)次和內容。

      發(fā)票的基本聯(lián)次包括存根聯(lián)、發(fā)票聯(lián)和記賬聯(lián)。

      發(fā)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fā)票的名稱、發(fā)票代碼和號碼、聯(lián)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shù)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二)發(fā)票的印制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企業(yè)印制;其他發(fā)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yè)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

      (三)發(fā)票的領購

      需要領購發(fā)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式樣制作的財務印章或發(fā)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fā)票領購手續(xù)。

      (四)發(fā)票的開具和使用

      1.發(fā)票的開具。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fā)生經營業(yè)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fā)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fā)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fā)票。

      2.發(fā)票的使用和保管

      (五)發(fā)票的檢查

      稅務機關在發(fā)票管理中有權進行檢查。

      1.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fā)票的情況;

      2.調出發(fā)票查驗;

      3.查閱、復制與發(fā)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4.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fā)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在查處發(fā)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五、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按照稅法規(guī)定,定期就計算繳納稅款的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的法定手續(xù)。

      (一)納稅申報的內容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jù);扣除項目及標淮;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二)(二)納稅申報的方式

      1.自行申報。

      2.郵寄申報。

      3.數(shù)據(jù)電文申報。

      4.其他方式。

      (三)納稅申報的其他要求

      第三節(jié)稅款征收與稅務檢查

      一、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將納稅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一)稅款征收的方式

      1.查賬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驗征收。

      4.定期定額征收。

      (二)應納稅額的核定與調整

      1.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三)稅款征收措施

      1.責令繳納。

      2.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2)納稅擔保的范圍。

      3.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稅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

      4.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1)適用強制執(zhí)行的情形及措施。

      (2)抵稅財物的拍賣與變賣。

      5.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二、稅務檢查

      (一)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職權和職責

      (二)被檢查人的義務

      第四節(jié) 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請求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審議;復議機關依法對原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決的行政司法活動。

      二、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三、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一)復議管轄的一般規(guī)定

      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4.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復議管轄的特殊規(guī)定

      四、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二)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第五節(jié) 稅收法律責任

      稅收法律責任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按責任種類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按責任主體分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和稅務機關、稅務人員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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