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預習>>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票據的追索
(一)適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絕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理解】在合法的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xiàn)的情況下。
(二)被追索人的確定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三)追索內容
1.持票人的追索內容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本金
(2)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M用
【注意】追索金額不包括持票人的“間接損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內容
(1)已經清償?shù)娜拷痤~;——新本金
(2)再發(fā)生的利息;——新利息
(3)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沦M用
(四)行使追索權
1.取得證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證明,持票人不能出事拒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通知期限——得到證明之日起3日內
3.未通知責任——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因為遲延通知而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往年精選習題:
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在匯票到期日前,下列屬于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情形是( ?。?/p>
A、匯票被拒絕承兌
B、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停業(yè)
C、付款人逃匿
D、背書人被宣告破產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 選項A、B、C屬于匯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情形。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不是承兌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產,此時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權。
(五)清償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規(guī)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