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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
考頻:★
2010年單選題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第二節(jié)房產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高頻考點】:房產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yè)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xù)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業(yè)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其他特殊規(guī)定。
(二)納稅地點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期限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科目備考:2014經濟法基礎備考沖刺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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