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判斷題:每小題2分。共20分。
31.×【解析】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就特定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共有既可能在動產在存在,也可能在不動產上存在。
32.√【解析】用益物權是一種獨立的、排他性權利,包括所有人在內的任何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33.×【解析】《物權法》規(guī)定,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34.×【解析】根據《物權法》第142條的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所用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35.×【解析】宅基地使用權只能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不能單獨買賣、出租、抵押。
36.√【解析】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擔保物權。抵押人以其財產設定擔保,不必將擔保物轉移給抵押權人占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37,×【解析】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權利,但不包括不動產。
38.√【解析】按份之債的性質是基于同一原因而發(fā)生的數個債,它雖然具有一個債的外表,實際上是數個債的集合。因此數個債權人之間或數個債務人之間,不具有牽連關系,各債權人按照自己的份額獨立享有債權,各債務人按照自己的份額獨立負擔義務。
39.√【解析】履行地點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債的履行地點,應當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0.×【解析】《合同法》第71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41.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而民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民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主要區(qū)別是:
(1)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行為依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fā)生效力;而事實行為依法律規(guī)定而直接產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為的本質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實構成;而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后果。
(4)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而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wèi)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侵權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fā)現行為。
4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規(guī)則如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報酬、贈與、獎勵的行為有效。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有效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與其能力不相適應的合同行為效力未定。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與其能力不相適應的單方行為、身份行為無效。
43.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區(qū)別:
(1)物權請求權以恢復物權的完美狀態(tài)為目的,它是基于物權的絕對性和排他性而產生的一種防衛(wèi)性請求權;債權請求權是一種索求性請求權。
(2)物權請求權來自于物權的支配內容,是一種從屬性的內容,物權請求權不能轉讓;而債權請求權可以轉讓。
(3)物權請求權的效力優(yōu)于債權請求權的效力。
(4)物權請求權不考慮相對人是否有過錯,只需證明相對人己實施了侵害物權的行為便可;而債權請求權中,債權人一般應對債務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
四、論述題:16分。
44.
(1)無效法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因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而不能達到行為人預期的法律效果的行為,即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的行為。
(2)無效法律行為的原因。
?、傩袨槿饲啡毙袨槟芰?。行為人欠缺行為能力而實施的法律行為,原則上得為無效。但是,欠缺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實施的行為在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時得由無效變?yōu)橛行А?/P>
?、趦热葸`法或違反公共利益。包括以下四種具體情形: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guī)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
?、垡馑急硎静徽鎸?。包括以下數種情形:
第一,欺詐。欺詐也稱詐欺,是指故意將不真實的情況當作真實的情況加以表示,以使他人產生誤解,進而作出意思表示。如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歪曲或掩蓋事實真相等,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與判斷并在此基礎上作出意思表示,達到欺詐者的不正當目的。依《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一方受欺詐而為的法律行為屬絕對無效行為,但是依《合同法》,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時才為無效合同。
第二,脅迫。脅迫是指采用能對他人精神產生恐怖壓力而迫使其為意思表示的行為。依《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一方受脅迫而為的法律行為屬絕對無效行為,但是依《合同法》,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時才為無效合伺。
第三,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行為是指一方利用對方陷入危難境地之事實,為自己之不正當利益追使對方作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依《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乘人之危而為的法律行為屬絕對無效行為,而依《合同法》,乘人之危訂定的合同為可撤銷的合同,而非無效合同。
(3)無效法律行為的后果。
?、俜颠€財產。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已經部分或全部履行的,當事人應返還財產或恢復原來的財產狀態(tài)。返還財產分為雙方返還與單方返還,前者指當事人雙方互相返還從對方取得的財產,后者返還是指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財產,但對方已交付的財產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沒收,適用于一方有嚴重過錯的情形(如嚴重違反法律、實施欺詐、脅迫等行為)。若財產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原則上適用善意第--A保護的規(guī)則,善意第三人不承擔返還財產的責任。
②賠償損失。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相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依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收繳或者返還第三人。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嚴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應追繳雙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五、案例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o
45.(1)構成緊急避險。
理由:緊急避險是指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利益的行為。本案中,張女士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人身、財產利益不受侵害,面對正在發(fā)生的危險,迫不得已采取了相應措施,侵害了乘害乙的較小利益,構成緊急避險。
(2)應當由駕駛員甲所在的公交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
理由;依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責任。本案中,險情系由駕駛員甲的行為引起。所以,應當由駕駛員甲所在的公交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
46.(1)部分無效。因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價值金額的20%,超出部分無效。
(2)應由天鵝公司承擔。標的物交付前發(fā)生的損失應由出賣人承擔。